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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遇害事件全程回顾 江歌事件全过程简介

作者:卞馨荣 生活经验 2023-05-03 07:13:36 阅读:26

江歌遇害事件全程回顾 江歌事件全过程简介

人物简介:

江歌(中国山东籍留日被害学生)1992年-2016年11月3日,女,出生于中国山东青岛。生前是日本法政大学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

刘暖曦(留日女生江歌遇害案当事人)曾用名:刘鑫,女,中国山东青岛人,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闺蜜”。

陈世峰 (江歌案***罪犯)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于宁夏吴忠盐池县,籍贯陕西榆林定边县,华侨大学华文学院2013届毕业生,日本东京大东文化大学汉语研究科研究生。

江秋莲,女,是11·3留日女生遇害案中受害者江歌的母亲。

人物关系:

人物事件:

1、在2016年深秋的夜里(11月3号)12时在日本东京中野区公寓,江歌接到刘鑫的电话,希望她到车站接她回家。江歌于是赶到车站接回刘鑫,但是在抵达居住的公寓楼时,刘鑫的前男友等在公寓楼前,三人发生了争辩。随后江歌叫刘鑫先进房间,自己与这名男子辩论,并挡着这名男子不许其进屋。

2、接着,刘鑫和邻居听到了尖叫声,马上报警,江歌倒在走廊里,脖子被刺数刀(最大伤口长达10cm),直冒鲜血。警察赶到后将江歌立即送往医院,但是因为失血过多,没能挽回她的生命。

3、江歌的母亲说,在江歌去车站接刘鑫的时候,俩人一直在通话,这一通话,一直持续到女儿遇害前的18分钟。

4、2016年11月24日,日警方确认嫌疑人系同住女生前男友,在接受日本警方询问时,陈世峰称案发时在家未外出,对罪行予以否认。事发42天后日本警方以***罪***嫌疑人。

5、在得知陈世峰不一定被判***后,江歌母亲发起了“征集判决陈世峰***签名的活动”。

6、2017年12月11日开始,陈世峰杀害江歌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开始公开庭审,到2017年12月18日,共进行了6天的庭审。在2017年12月18日的庭审中,检察官建议法庭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

7、2018年10月15日晚,江歌妈妈发文宣布将对其同学刘鑫提***讼。12月22日,微博管理员发布公告,即日起关闭刘鑫微博账号,该账号存在通过私信、点赞等形式消费并攻击被害人家属的行为。

8、2020年,江歌母亲江秋莲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对刘鑫提***讼,称刘鑫拒收***书,法院最后选择公告送达。法院已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9点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9、2020年6月1日,山东青岛。江歌母亲江秋莲***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将于6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江秋莲称,法官并未透露庭前会议目的和内容,目前刘鑫是否会出面还未知。

10、2020年7月,江歌母亲江秋莲回复媒体,表示在中国***刘鑫(现更名刘某曦)的最后一份重要证据材料已经从日本取回完成认证,诉讼准备工作即将进入最后的阶段。

11、2021年4月15日9时,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开庭,被告刘鑫答辩称,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行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13、2022年1月24日,上诉期限最后一天,刘鑫提起上诉。江歌母亲回应刘鑫上诉表示,在意料之中,会依法应诉。

14、2022年2月16日,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将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刘鑫代理律师胡贵云消息,二审刘鑫(现改名刘某曦)将出庭。

15、2022年2月16日,江歌母亲微博发文:因身体原因,我本人今天不出庭参加庭审,有黄乐平律师、李婧律师全权代理,我放心又安心!16日8时许,当事人刘暖曦(曾用名:刘鑫)已从法院侧门进入法庭。法庭外,江秋莲、刘暖曦(曾用名:刘鑫)双方的部分支持者到场。

网友评论:

刘鑫并不是江歌的同住室友,是刘鑫与男友陈世锋发生矛盾跑去江歌的住所避难的。结果陈世锋找到江歌家,刘鑫看到后赶紧找借口说自己来大姨妈,裤子脏了,要换裤子,让江歌阻止陈世锋,她提前跑回江歌家,自己把门锁上,不让江歌进来。愤怒的陈世锋把一腔怒火发泄在无辜的江歌身上,连刺江歌十几刀。善良的江歌就这样倒在了自己的家门口。如果她能顺利的回到自己家,怎么会死呢?毫无人性的刘鑫就这样害死了江歌。——百度网友

现在看来,真相比你我想象的更可怕。陈世峰在庭审上,反复更改证词。比如,刀子开始说是刘鑫递的,后来说,可能是刘鑫刀里掉出来的。还有,在警局时,陈世峰说刀子是刺入了江歌的左颈,庭审时,陈世峰说的是右颈。——百度网友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百度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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