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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制度)

作者:晋新宁 干货分享 2023-04-07 09:23:46 阅读:25

行政救济:①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因实施救济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故称。是监督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此种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範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範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②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準,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基本介绍

中文名:行政救济外文名:Administrative remedy途径:行政複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隶属:法律救济

名词解释

定义

指国家有权机关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而採取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和。一般是以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发生,其途径主要是行政複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当前中国行政複议存在着行政複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複议程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複议机构相应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複议程式司法化。

概念

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係统内部救济和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包括行政複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狭义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複议法》第28条第2款第3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行政主体审查,有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式审查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是基于行政监督理论而产生的一种监督制度,其任务和目的是通过这种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弥补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它是现代法治社会国家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

特徵

(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救济途径

其途径主要有二种:

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複议)《行政複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一)概念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複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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