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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0) (2022青岛住房公积金政策)

作者:吕图图 科普百科 2023-04-19 08:24:08 阅读:23

一、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3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能力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贷款申请人购买新住房的,由住房开发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人购买二手房(二手房,下同)的,二手房的出售人(原房屋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贷款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家庭(含贷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已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8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贷款申请条件的,可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

最高额度:单存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6万元,双存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贷款金额不高于下列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1根据还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金额;

2按照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金额;

3贷款金额按规定比例计算;

4最高贷款额度由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本条中还款能力、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由公积金中心拟定,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网上查询门户:青岛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营业厅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等相关条件并参考贷款申请人意愿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的使用年限。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动词(verb的缩写)所需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字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采购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4还款能力证明;

5贷款还款账户信息;

6个人信用报告;

7异地贷款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并附缴存和使用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不及物动词贷款审查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家庭住房单元情况、当前贷款申请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核。并做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

七。借款保证函

1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房产抵押是公积金的主要担保

3抵押期间,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负责维修、保养和保证其完整性,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债、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地产统一归集时,借款人应提前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的补偿费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提前还清贷款;提前还清贷款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更换抵押物或者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4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5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6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用相同的担保方式,设定相同的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时,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照各自的债权进行受偿。

八。贷款偿还

1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平均资本还款方式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还款方式选定后,在合同期内不可更改。

2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取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3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导致贷款违约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贷款逾期,先还逾期部分,再还正常部分。对逾期部分,应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偿还贷款本息。

4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所有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在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解除贷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分借款人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对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1)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尚未发放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因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6)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擅自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清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抵押财产的;

(7)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灭失或毁损,或抵押财产被政府征收;

(8)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托管人或财产法定代理人的;

(9)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托管人或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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