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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和军衔等级对应图 (警衔和军衔等级对照表)

作者:曲甜梦 生活妙招 2023-04-02 09:02:05 阅读:26

警衔与军衔有没有对应的等级关系?

警衔与军衔有对应的等级关系,具体关系如下:

公安副部长、副总警监、副部、中将

省公安厅长、副总警监、副省长、中将

公安部局长、一级警监、正局级、少将

省公安厅长、一级警监、正局级、少将

公安副厅长、一级警监、副局级、大校

市局长、二级警监、副市长、大校

市局长、三级警监、正处、上校

省厅局长、三级警监、正处、上校

省总队长、三级警监、正处、上校

市公安副局长、三级警监、正处、上校

市公安副局长、一级警督、副处、中校

县公安局长、一级警督、副处、中校

县公安局长、一级警督、正科、中校

县公安局副局长、一级警督、正科、中校

县公安局副局长、二级警督、副科、少校

科所队长、二级警督、副科、少校

中队长、三级警督、股、上尉

副中队长、一级警司、中尉

警员、二级警司、少尉

三星橄榄穗警衔是一级警监,对应军衔为少将,副军级,对应职务为公安厅长,当然挂靠副省级职务的厅长除外,公安厅长。

二级警监对应军衔为大校,一般为副厅长,副军级,或地市级的副市长兼公安局长,橄榄穗佩两星,副师级。如果没兼副市长行政职务,那就是三级警监,也就是橄榄穗佩一星,对应军衔为上校,县处级,这是一般规格的市公安局长警衔和省公安厅各部门主管局长和总队长。

县公安局长一般为一级警督,两杆佩三星,对应军衔为中校,副团级或正营级,行政副处或正科要看担当职务而定,如果是市公安局副局长的一级警督,是副处,如果是县公安局长,一般为正科级或副处。

二星警督为少校,行政副科级,一般为公安局副局长或科所队正职。三级警督对应是上尉军衔,正连级,行政股级,大都是中队长级衔。一级警司为中尉,二级警司为少尉,三级警司为副排长,当然军队已经撤销副排长职务,警衔多出三级警司,也是就一般警员了。

对应的等级关系如下所示

公安部长、总警监、正部级、

扩展资料:

有的市公安局副局长是三级警监,对应军衔当然为上校。而有的市公安局副局长,虽行政也为副处,但警衔一级警督,不是警监,对应军衔自然降一格为中校,与县公安局平等。那资深的一级警督县公安局长,行政职级虽为副处,但是军衔对应吃亏了,为中校。

军衔栏前面的为基准军衔,后面的为辅助军衔。同时,我军军衔按照“一职两衔、一衔三职”的原则设立。

也就是说任意一个基准军衔,不但是本级军官的主要军衔,而且是刚担任上一级职务、资历浅的军官的辅助军衔,也可以是长期担任下一级职务、资历深的军官的辅助军衔。用小平同志当年的话来说就是“年轻干部需要培养,他们的军衔可以低一些,职务可以高一点。老干部的职务可以低一点,军衔可以高一点。”

军衔遇到警衔,谁会听谁的?

一 军衔和警衔对比

我们都知道军衔有四个等级,分别是将官、校官、尉官和士官。那警衔都有哪些呢?同军衔一样,警衔也是有严格的等级的。在世界各国中,警察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分别是大陆系和海洋系。大陆系警衔一般与军衔等级一样,采用了将官、校官、尉官、士官等标准,苏联、越南等国家的警察,使用了这样的警衔。海洋系警衔则是以警监、警督、警司等为主,与军衔模式完全不同,强调军警之间的区别,美国、英国等国家属于代表。我们国家采用的也是海洋系警衔模式。

现行的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和警员,最高为总警监,最低为二级警员。

如果要将军衔和警衔做对比的话,那差不多是下面这样的:

第一等级,总警监和副总警监。一般是公安部部长和副部长,对应军队系统的军区司令(上将、中将)和副司令(中将、少将);

第二等级,警监。警监以上都属于人民警察的高级警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和二级警监一般是厅级干部,比如省公安厅厅长、副厅长,对应师长(少将、大校)和副师长(大校、上校)。三级警监一般是处级干部,比如市公安局局长,对应团长(上校、中校)。

第三等级,警督。同样警督也分为三级,一级警督一般是副处级,比如市公安局副局长,对应副团长(中校、少校);二级、三级警督则是正、副科级,比如县公安局的正、副局长,分别对应营长(中校、少校)和副营长(少校、上尉)。

第四等级,警司。一级警司副科级,二级、三级则是正股、副股级,以此类推,分别对应连长(上尉、中尉)和副连长(中尉、少尉)。

第五等级就是警员了,这是警衔系统里面最低的,差不多对应的是军队的排级(少尉)。

二 警衔遇到军衔,听谁的?

警察和军人在一起执行任务,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警察参与到战争中,与军人一起作战;第二种,在应对突发恐怖袭击等事件时,警察请求军队援助;第三种,发生重大灾害时,军人和警察一起执行救援任务。下面我们对号入座,来具体分析一下各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警察参与到战争中。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如果加入到战争中,那肯定是国家遭到了重大的打击,国防力量遭到了重大的损失。在抗日战争时期,这种情况非常常见。

1931年“九一八”事变中,面对日军的大举进攻,东北军执行“不抵抗”政策,全面撤退。在东北军全军撤退之时,时任辽宁省警务处长兼沈阳市公安局长的黄显声,率2000多名警察与日军展开激烈的巷战,坚持了三天的战斗才撤出沈阳城。日本人炮击北大营后二十分钟,黄显声便带领警察总队阻击敌人,同时命令下属警察分局、警署消耗敌人的兵力。最终因敌人增兵,敌众我寡,被迫向锦州方向撤离。沈阳的警察被称为“九一八”事变中抵抗最坚决的抗日力量。撤离沈阳后,黄显声便建立起东北义勇军,同时把警队扩充为三个骑警大队。

1937年,淞沪会战爆发,税警总团参战,被日军打残,几乎团灭。在随后的南京保卫战中,时任宪兵司令部中将副司令兼警察厅厅长、南京市市长的萧山令,指挥宪兵、警察背水一战,在战败之后,萧山令也举枪殉国。而南京警察厅“六千员警,亦为参加战斗之一部,十之六七尽成国殇”。这样的事迹还有很多。可见,在国家危亡之际,作为国家力量的一部分,警察也同样有守土御敌之责。建国后,周总理就说过:“天下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和警察不存在谁听谁的问题,都是服从各自的指挥系统。

(税警总团)

第二种情况,警察请求军队援助。比如在应对恐怖袭击事件,或者追捕犯罪武装集团时,公安民警首先会向武警请求支援,如果武警解决不了,最后就会请求军队支援。

在各个系统内部,都有自己的规定。先看看公安内部指挥权规定,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三条,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警衔就是仿照军衔制定的,军队的规则也类似。

那么军警相遇怎么办呢?一般来说,军对、地方联合行动都有统一的作战指挥室和清晰的联动方案,遇到什么情况怎么采取措施、向谁汇报都有规定。联合执勤时一般要求军人配合民警行动,必要时服从现场指挥,这是因为执法权限的问题,军人在地方上没有执法权。这些都是事先制定经上级批准并公布的,不存在临场再分配指挥权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发生重大灾害时,军人和警察一起执行救援任务。比如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军人和警察同时进行救援,事先也肯定会成立联合作战指挥室,协调指挥。具体到现场的话,那就是谁先到,谁最了解情况,就听谁的建议,也不存在必须谁听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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