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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中国民国宪法内容)

作者:何丽欢 生活经验 2023-04-05 09:49:05 阅读:25

①北洋直系军阀操纵宪法会议制定的国家根本法。又称“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1923年在六届国会(又称“猪仔国会”)上,直系军阀首领曹锟以贿买国会议员方式,被选为大总统。10月10日第一届国会宪法会议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内容包括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地方制度等13章141条,甚为庞杂。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在法律上均为平等,享有择居、迁徙、职业、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著作、尊孔及信教等人身自由权利以及依法诉讼、请愿、选举与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负有纳税、服兵役及受教育的义务;凡属外交、国防、法律、金融、税收、通讯、交通等重大事项由国家立法执行之,其他事务视情况分由国家、地方执行;国家军队之组成以义务民兵制为基础;国会拥有立法权,分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员;众议员有依法弹劾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之权利,并经参议院审核定夺;大总统除公布法律、任免官员、统率全国军队、处理外交事务外,有权停止参众两院会议,在国务员受不信任之议决时解散众议院;国务员对众议院负责,赞襄大总统;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地方划为省县两级,均设议会,各省依国家宪法制定省自治法,并划定地方权限。1924年10月,北洋军阀政权中直系军阀势力为奉系军阀所败,该宪法遂废。②国民党政府宪法。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于1946年12月召开国民大会。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内容包括国体、国民、国会、法院、法律、总统等14章175条。实行三权分立,规定立法院对行政院无牵制权,行政院无提请解散立法院之权,监察院也无同意权;省无须制定省宪法。该宪法表面维持立法院对行政院的“同意权”和“不信任权”,维持责任内阁制,实际上国民党控制行政院、立法院,后者对前者不起制衡作用,行政院也只是总统意志的执行机关。《中华民国宪法》抄袭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些自由、平等的条款,实质上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是《五五宪章》的翻版。其特点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民党统治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专制的国家制度,在当时遭到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爱国人士的强烈反对。

中华民国宪法 (中国民国宪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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