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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编制虚假财务文件、资料等 新疆天源保险 *** 被罚11万元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作者:顾传刚 生活妙招 2023-06-02 08:20:10 阅读:27

  6月1日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疆天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文件、资料,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十一万元;此外,时任新疆天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付继程因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

因编制虚假财务文件、资料等 新疆天源保险代理被罚11万元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原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2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新疆天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五巷18号新星花苑小区2-3-501室

  法定代表人:柳中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新疆天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文件、资料

  2021年期间,你公司虚假列支“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2笔共计101400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发放业务人员保险代理业务提成。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保险中介许可证、咨询服务费相关财务凭证、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2021年期间,你公司未按监管要求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未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上述事实,有关于未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的说明、2021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花名册、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十万元罚款。

  上述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合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十一万元。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5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28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付继程

  职务:时任新疆天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新疆天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你时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该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一、编制虚假财务文件、资料

  2021年期间,该公司虚假列支“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2笔共计101400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发放业务人员保险代理业务提成。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保险中介许可证、咨询服务费相关财务凭证、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2021年期间,该公司未按监管要求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未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上述事实,有关于未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的说明,2021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花名册,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你时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全盘工作,对编制虚假财务文件、资料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上述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你时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全盘工作,对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合并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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