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谷粒网 > 科普百科 > 正文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2018)

作者:李汉良 科普百科 2023-05-27 17:39:39 阅读:23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小金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小金库包括发下几种的类型: 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法律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机关用其他收入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办企业,以及为纳税人垫缴税款; (二)其他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三)扩大范围、提高比例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和不按规定使用; (四)把其他收入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使用; (五)用其他收入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六)不按规定设立银行账户; (七)不按要求接受审计和检查;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2018)

私设小金库的相关惩处规定有哪些?

私设小金库的相关惩处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 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帐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处以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账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 (二)查出的“小金库”问题,要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小金库”资金已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私设“小金库”问题,在从严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责任人员,视金额和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处分;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或***和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根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此次对“小金库”的定义表述更为明确,内涵更加明确,外延也有较大拓展。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者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会计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当私设“小金库”构成哪些危害时,刑法对其做了相关规定 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以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一是***贿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共12种;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3种。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参见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 “小金库”违法行为惩处的方式有哪些?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 (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7)销毁非法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该行为的法律规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公告。 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 *** 财政部有权吊销其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对违***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权:暂停其执行业务、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三点: 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 *** 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许可权和程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 (5)***。

《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和任命机关。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政策,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了《设立“小金库”***行为适用〈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组织处理:根据中央有关档案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关于领导私设小金库的检讨书 你是怎么知道的呢,我就纳闷了 商业银行私设小金库的界定 一、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2009年,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定义为: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三、小金库,来源繁杂,方式隐蔽 : 1、资金来源除了乱收乱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合法收入,收取不法收入及接受赞助、捐赠等传统手法外,又出现了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等手段。2、表现形式除了以现金形式由相关人员保管或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外,又出现了向下属或关联单位转移设定的方式。

“小金库”违法行为惩处的方式有( ) 目前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等。 处理是指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都应区别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7)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公告。 在《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罚款;(2)通报。

对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有权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警告;(。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与以往小金库定义相比,主要在三个方面有差别: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企业“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对外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劳务收入;财产租赁费、承包费、赞助费等企业所得;销售账外资产的收入;投资收益;资金占用费;处理固定资产和废旧物资收入;已经核销的坏账重新收回的往来款;以各种名义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套取公款;以及重复列支费用,转移资金进入“小金库”等。

小金库的量刑标准2022年

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小金库的几种的类型: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6.以***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9.以其它方式私设“小金库”。

私设小金库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都要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要按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和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特别是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挪用、行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必须移送。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二)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一是***贿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共12种;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3种。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三)移送财政部门。审计检查组检查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部门处理。

(四)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金融、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审计局查出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1、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2、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

3、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

4、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5、“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7、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小金库”来源:1.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1)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2)违反规定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2)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1)购买***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 “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2)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不完全相符,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4)以***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相符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8.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除《工会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工会账户的可以认定为“小金库”,但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的补助除外。对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如休假休养消费券、体育用品等),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2)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9.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1)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监管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计算机、车辆等大宗物品等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处置,收缴国库。(2)账外股权和债权(包括对个人借款和贷款)。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lizw.com/guli/190914.html

网友评论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