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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楚高速特大车祸的云南楚雄特大交通事故简介 (2018兰州高速特大车祸)

作者:谢颖逸 干货分享 2023-05-28 07:57:46 阅读:28

昆楚高速特大车祸的云南楚雄特大交通事故简介

据介绍,二十五日凌晨一点左右,一辆货车从楚雄往昆明方向行驶,到昆楚公路孔家庄隧道楚昆出口处撞在公路中间护栏上,该起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随后,赶到现场处置事故的昆楚高速公路交巡警楚雄大队和路政大队在距离肇事车约五百米处设置警示锥桶提示过往车辆。

昆楚高速特大车祸的云南楚雄特大交通事故简介 (2018兰州高速特大车祸)

据介绍,当日六时四十分左右,云南省旅游公司的旅游客车行驶到此路段时已经减速,但紧随其后的一辆运输西瓜的大货车与客车追尾,致使客车翻下公路约一百米,导致客车上十四人当场死亡,还有两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二十人受伤;运输西瓜的大货车继续往昆明方向行驶约五十米后,也翻下公路约六十米左右,导致货车上两人死亡,三人受伤。

另据当日下午医院方面传出的消息称,有两名伤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云南楚雄州政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由副州长法玉宾为指挥长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四·二五”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安监、公安、医疗卫生等部门四十多人赶往现场开展救援,伤员已迅速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州卫生局已成了抢救工作领导小组,所有伤员都得到全力救治。据悉,云南省省委书记白恩培、省长秦光荣对该起特大交通事故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认真处理好死者善后工作。此外,由副省长曹建方带队的云南省政府工作组也已赶到楚雄指挥善后工作的开展。

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云南楚雄高速车祸2010年11月12日

2009年5月19日18日13时45分,在昆楚高速公路楚雄往昆明方向孔家庄隧道外一公里处,一辆客车侧翻,造成车上乘客当场死亡1人,28人受伤,其中一名男性重伤,医院正在全力抢救。4月25日同样发生在该路段约2公里之外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20人受伤住院。

事故发生后,楚雄至昆明方向高速公路封闭。

来自大理的一位老驾驶员说:“这段路过了隧道后,因为是长下坡,不少大车司机踩刹车时会不停地淋水,所以路面比较滑,加上弯道还比较大,驾驶员稍不留神就容易出事,而且避险车道的设计太过于靠近隧道出口。”高速公路于18日17时左右恢复通车。楚雄州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发生事故的客车为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所有,该客车核载30人,车上乘客28人。驾驶员在事故中受重伤,有3人中度受伤。

不按规定道路行驶怎么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扣3分罚200的有:1、不按规定道路行驶。2、超速驾驶但未超速限速50%。3、未给特殊车辆让行。4、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所以,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处罚方式有:罚款、扣3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 * 省 * *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楚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XX 被告XXXXXX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被告XXXXXXX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X,被告XXXXX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XXXXXX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X驾驶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X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云南省临沧市临祥区南天路500号XXXXX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EQ5340CCQ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X号车与川J22068号车同时燃烧,致云SX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唐仁涛XXX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作出的云公交昆楚事字[2008]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XXX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XXXX所驾车已在被告XXXXX支公司投保。

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05100元,原告伤后治疗费438.6元,原告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各项费用36906.3元及车辆误工费12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达583106.3元。经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特依法提***讼。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XXXXXX及XXXXXX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XXXXX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XXXX对这次严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仅负次要责任。虽然被告XXXXX与原告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车发生追尾,但如果不是原告车辆上载有硫磺和磷酸这两种危险化学物品,就不会发生车辆燃烧事件,也不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车辆报废、货物全损的沉痛代价。

我国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资质和其他运输条件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根本不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驾驶员XXXXX也没有接受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培训,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考核,按规定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原告没有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硫磺和磷酸,而是将它们与普通物品同时混合运输,严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没有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物品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没有使用专门的容器或者槽罐,导致车辆发生碰撞后硫磺和磷酸轻易洒落在地,由此酿成悲剧的发生。我们认为被告XXXXX的过失不是导致本次事故损失的必然原因,而是由于原告的违法行为才使危险品处于无任何保护措施的状态,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灭火措施,从而导致了本案巨大的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与原告的云XXXXX号车具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川JXXXXX号车只是造成大型事故的偶然因素。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与实际不符。

事故发生后昆楚大队委托楚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鉴定,认定云SXXXXX号车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上所载货物损失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05100元,共计426200元。原告诉状中称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支付了各项费用36906.3元,需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被处罚的罚款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被告没有关系,押金3000余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车辆误工费1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实际也很难计算,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XXXX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欲证明云X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及此次交通事故中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交事故的全部责任;2、价格认证结论书2份、收据2份,欲证明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支出的认证费为4446元;3、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收款收据2份、楚雄施救中心发票1份、XXX收条1份,欲证明其支出的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950元;4、楚雄州中医院医疗费收据12份,欲证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云XXXXX号车驾驶员XXXXX及其本人受伤,共支付医疗费438.6元;5、交通费票据51份(含保险票据)、住宿费票据4份,欲证明其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产生了交通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6、物资承运清单目录13份、运输合作协议1份,欲证明其停运损失;7、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收款收据2份、罚没收据1份,欲证明其因车辆被撞后对高速公路损坏,被征收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8、收据1份,欲证明其向XXXXX有限公司物流部交纳了风险押金3000元;9、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欲证明云XXXXX号车的所有人为其本人及该车的投保情况;10、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各1份,欲证明云XXXX号车因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已报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经质证,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原告XXXXXX提交的证据1、2、4、9、10无异议。对其余证据认为:证据3中XXXXX的收条不认可,属重复计算,其余无异议;证据5原告应说出具体次数才能认定;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不能证实原告XXXX的停运损失费,运输合作协议系复印件,不予质证;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交款项与被告无关;证据8系复印件,不知是否真实,不予质证。 被告XXXXX及XXXXXXX支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 被告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及XXXXXXXX支公司均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XXXX提交的证据1、2、9、10,证实了此次交通事故由被告XXXX承担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此次交通事故已造成该车报废,经认证原告XXXX的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支出了认证费4446元的事实,被告XXXXX有限公司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XXXX提交的证据3中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和楚雄施救中心发票证实了其在事发后已支付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到庭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XXXX收条因其本人未到庭,对其真实性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采信;证据4系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到庭被告虽无异议,但本案审理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评判;证据5根据其在事故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事故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交接等实际情况予以部分采信;对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不能证实原告XXXXX的主张,运输合作协议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证实了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云XXXX号车对公路路产造成了损害,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赔偿费11920元,并因此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系复印件,且原告XXXXX在诉请中对该项费用也未主张,故本院不予评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以上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驾驶XX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被告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由原告XXXX所有的云XXXX号东风EQ534XXXX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号车与川XXXX号车同时燃烧,致云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原告XXXXX及驾驶员XX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楚大队作出了云公交巡昆楚事字[2008]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驾驶员XXXX无责任。楚雄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昆楚大队和原告唐仁涛的委托,对云S06630号车的车损情况和货物损失情况进行了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为:云XXXXX号车的受损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辆所载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X支付了价格认证费4446元。

云XXXX号车在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后损毁,已在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机动车注销登记。 另查明,由于事故发生时原告XXXX车辆上载有一车货物,事发后原告XXXX支付了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同时,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云XXXXX号车受损后损坏了高速公路路产,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赔偿费11920元,罚款2000元。

被告XXXX驾驶的川XXXX号车已在被告XXXXXX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是被告XXXX驾车造成的,由于其过错行为造成原告XXXX车辆报废和车上货物损失的结果,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X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依法对原告XXXX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X有限公司系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肇事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应对被告X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XXXXX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是由于原告XXXX车上非法载有危险化学品才造成本案中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此应由原告XXXX承担主要责任的主张,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云XXXX号车属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且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与本案无关,故其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XXXX主张的赔偿费用中的车辆损失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及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161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向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缴纳的路产赔偿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系云XXXX号车被撞后损坏路产所产生的费用,与被告XXXX的违法驾车行为有直接关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这两笔费用与被告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XXXX的这一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XXXX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金额总数为1604.7元,而其在庭审中只主张了1007.7元,根据其在事故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事故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交接等实际情况,其主张的交通费1007.7元和住宿费200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车辆误工费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XXXX赔偿原告XXXX车辆损失费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费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路产赔偿费11920元、罚款2000元、交通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及货物搬运、保管、吊车、施救费等16150元,合计461923.7元。 二、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X赔偿的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31元,由原告XXXX自行承担2002元(已交),被告XXXXX承担7629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交)。 综上,被告XXXX应支付原告XXXX的费用合计为469552.7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赔偿的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二。

车辆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上高速公路出车祸,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交警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通常会委托车辆检验机构对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安全性能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在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认定:某某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交警作出事故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认定后,保险公司通常会采用商业保险条款中“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的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拒绝赔偿商业险。

那么,保险公司这种说法合理吗?其实,实践中,保险公司这种主张,法院支持的情况很少。

本人认为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不赔偿的理由是:保险公司保险免责条款中不赔偿的条件是事故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理,这里的检验通常理解为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检,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未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年检或者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年检时检验不合理,驾驶人仍然驾驶未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则属于保险公司拒绝商业险赔偿的情形。而交警部门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车辆进行检验不合理时,是认定驾驶员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该条中“检查”与保险条款中的“检验”概念不同,指向的对象也不同,“检查”不是商业保险条款中的“检验”,因此,“检查”不属于保险公司商业险条款拒赔的理由。

没按规定车道行驶扣几分罚款多少钱2022

;     驾车没有按照车道指示行使会扣多少分?罚款多少钱?最近,有不少网友询问这些问题,那今天正好借此机会来做个解答,如果还不清楚的话,正好可以来了解看看。提醒大家驾车的时候,一定提前注意车道指示牌,行驶到正确的车道当中。

没按规定车道行驶扣几分罚款多少钱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标准:扣3分,违法代码:43120。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扣3分,并处罚款;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扣3分,并处罚款。罚款金额在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每条车道的路面上都印有引导车道线,分为可变和固定两种。一般只出现在交通繁忙的路口。

它们的功能是引导车辆行驶方向,保证道路交通有序,缓解交通拥堵。固定车道线有直线、左转线和右转线,可变车道线有左转掉头组合线、右转直线组合线和潮汐可变车道线等。      如果发现可变导向车道线没有任何提示,车道内也没有任何的标志线,可以向左或向右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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