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谷粒网 > 科普百科 > 正文

现役女军人产假是多久 生孩子费用

作者:何哲萱 科普百科 2023-05-29 04:39:36 阅读:29

现役女军人(武警)产假是多久,生孩子费用

女军人产假在原有98天的基础上,增加孕产假90天,也就是188天男军人在配偶分娩时,可享受护理假30天。也就是说,女同志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享受产假188天(国家规定98天,军队增加孕产假90天)。

现役女军人产假是多久 生孩子费用

女同志凭医疗部门证明,不满12周(含)***的产假15天,12周以上***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的产假90天(包括产假前休假15天)。

婴儿不满一周岁期间(哺乳期,每天给予哺乳时间,每次40分钟(含路途),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增,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同志不安排值班。费用:用你的生育保险去报销医疗费用。

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二级分类】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3.04.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女方达到晚婚年龄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技术服务第十七条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第二十七条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

现役军人家属产假规定

《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中有关具体休假时间的条款:第八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第十条、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第十一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第十五条、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

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第十六条、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第十八条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第十九条、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扩展资料:现役军人产假国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

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lizw.com/guli/188327.html

网友评论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