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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的具体范围都有哪些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作者:李凝丝 在线学习 2023-05-29 06:17:26 阅读:28

行政补偿,即行政损失补偿,是一种国家补偿。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的范围包括: 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 2.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 3.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 4.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5.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 6.部队军事训练、演习、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补偿; 7.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 侵犯人身权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 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补偿的具体范围都有哪些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法治建设是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和普通民众共同进行配合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可以排除在法律范围之内的,那和所谓的民主化社会根本就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国家行政单位在青春以后也需要进行赔偿这是建设法制社会的迫切需要。但是行政赔偿也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包括行政机关 非法拘禁 ,造成我国公民死亡,违法征收等这些行政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 法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 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而言之,行政赔偿的范围基本上都是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场合行使自己职权的时候是有 侵权行为 发生,行政工作人员代表着国家形象,不是山贼强盗,不能因为国家赋予的权利就随意对我国公民进行殴打,以国家的名义欺负普通民众,但是,不管是对公民财产和人身上造成的伤害,只有是在行使公权的时候造成的才可以申请赔偿。

行政赔偿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赔偿的方式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和行政诉讼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行政机关伤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是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求其进行赔偿的

行政赔偿是这么规定的: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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