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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工地产生噪音不允许超过多少分贝 (夜间施工工地产生噪音不允许超过多少分贝?)

作者:吕图图 在线学习 2023-05-29 14:54:34 阅读:25

夜间施工工地产生噪音不允许超过多少分贝

夜间施工工地产生噪音不允许超过55分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夜间施工工地产生噪音不允许超过多少分贝 (夜间施工工地产生噪音不允许超过多少分贝?)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夜间施工扰民处罚标准

引起损失的,可以由相关机构部门调解商议赔偿金额;没有引起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对发出噪声的施工队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工地噪音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1、建筑工地的白天施工噪音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3、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数据进行调整。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教育全体员工不要在施工现场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施工作业时间应尽量控制在6:00-22:00,特别是中午12:00-下午2:00以及晚上10:00以后不得干扰周围居民休息。

如确因工艺要求或技术要求需连续施工的,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做好安民告示工作。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要设置封闭的降噪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工地农村晚上施工扰民?

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处理方式如下:1、找工地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停止夜间施工,或至少降低夜间施工噪音;2、在协商不成或工地死灰复燃的,电联当地环保局、城建局、城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确认工地是否具有夜间施工资格,并举报投诉,要求整治查处这类行为;3、到法院***。倘若工地依旧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相关的损失,如精神损失,物质的损害等。

拓展资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而各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审批有着严格的限制,一般只允许必须抓紧施工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必须夜间施工的市政工程,如果建筑商连续通宵施工属违法行为,可向当地的城管执法、环保、建设部门投诉。

夜间施工规定要求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30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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