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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分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 *** )

作者:晋新宁 生活经验 2023-06-02 03:38:47 阅读:21

1.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

        山西艺术职业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隶属于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受山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是中国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高等艺术职业学院。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分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招聘)

        截至2021年6月,山西艺术职业学院总占地109.3亩,建筑总面积72271.81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55860平方米。2020年,学院开设22个高职专业,2003年至2016年期间,与太原师范学院合作办学开设5个本科专业。校本部位于并州东街,占地面积38亩,另有西华苑校区、滨河路校区。学院有教职工559人,在校生人数5704人,其中高职4102人、中职1602人。


2.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信箱

2022山西定向选调生成绩查询时间

考生可于2022年4月2日18:00后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山西人事答案专栏(http://rst.shanxi.gov.cn/rsks)查询笔试成绩。

一、确定综合考察人选

按照《山西省2022年定向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公告》,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选调计划1:2的比例确定了综合考察人选(末位并列的考生全部确定为综合考察人选)。考生可在查询笔试成绩时查看是否确定为综合考察人选。

二、综合考察时间安排

综合考察工作于2022年4月16日至17日进行,具体时间由考察组与考生沟通确定。

三、综合考察方式

综合考察采取面谈和经历业绩评价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综合考察时将同时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不符合选调条件的,取消进入下一阶段资格;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资格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1. 面谈采用腾讯会议软件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请考生提前下载腾讯会议软件(移动版、PC版均可,https://meeting.tencent),并完成注册,熟练掌握软件使用方法。请提前调试音视频、网络环境等硬件设施,选择安静的场所,确保面谈顺利进行。

2. 经历业绩评价相关材料通过网络提交。请考生按照《经历业绩评价相关材料目录》(见附件)中所列内容、格式准备材料,按序制作成一份清晰的PDF电子文档,命名格式为“准考证号+姓名+学校”(邮件标题同名),于2022年4月10日24:00前发送至考察组指定邮箱。

3. 未按时参加面谈的、未按时发送或未按要求提供经历业绩评价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综合考察资格,由考生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3.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班子

文旅厅是省级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研究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劳动人士管理体制改革;负责系统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

主要职能

1、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

2、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紧急救援及旅游保险等工作,保证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

3、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

4、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5、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6、研究拟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4.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副厅长

近日,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袁清茂接任汾酒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

袁清茂是山西应县人,1969年11月出生,1990年7月参加工作。在调任汾酒集团前,担任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5年3月,袁清茂曾任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总会计师;2017年11月,袁清茂出任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5. 山西文化和旅游厅领导简介

当然休息,十一小长假房产大厅也是要休息的。十一国庆节是举国欢庆的日子 ,是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因为换休,凑成了一个小长假,大家可以出门游玩,走亲访友 ,房产大厅是跟国家通知保持一致的部门,也是要休息的,不会上班的,所以尽量在正常的工作日去办事情。


6.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郭树森,男,1943年8月16日生,辽宁康平人,***党员,江西省社科院研究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院《江西社会科学》主编、院宗教所所长、江西省哲学学会副理事长等职。郭树森自进入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以来,发愤攻读,编研结合,辛勤耕耘,致力于中国哲学,特别是道家、道教理论的研究,发表了一系列学养深厚、富有见解的专著和论文,截止到2004年,主编、合编和参加撰写论著多部,发表论文百余篇,获社科成果优秀奖21(项)次。另有山西省司法厅原副厅长。


7.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处长名单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审批处的处长师振坤,是山西本地人!


8.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名单

在山西,只要是本省游客,使用旅游一卡通可在加盟的景区进行全年不限时、不限次的游览,对于未加盟的重点景区也可持卡进行打折消费。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山西旅游一卡通如何办理。  旅游一卡通的办理在太原市中国邮政各网点设售卡点,办卡规程为:购卡人填表登记――支付票款――制卡――发售。太原市居民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办理;在并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办理;外地在太原市常住人口凭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办理。所谓“山西省旅游年票”,就是每位游客花100元买一张卡,可以在一年之内免费或打折进入参观游览所有加盟景点(区),并享受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优惠服务,山西旅游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  目前,山西省内包括常家庄园、平顺西沟等46家景区实行刷卡免费,绵山、永济五老峰等23家景区实行刷卡打折优惠。  山西旅游一卡通的独特优势:1.所有景点全免费:本人在一年内可免费游览所有景区一次。2.性价比超乎想象:门票总价值1275元,售价仅88元/册;旅游旺季可正常使用。3.售后有完善保障:信息处理平台,保证流程顺畅,投诉处理4.可以个性化定制:定制企业个性化内容,选择景区组合。  山西旅游一卡通如何办理,大家都清楚了吧。另外,为保证游客人身安全,由保险公司为持年票的游客提供进入至离开景区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呢。


9.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分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的相关办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制定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编制环境综合治理手册。

  第九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以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与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协调,划定特色风貌分区,体现文化特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铁路、公路、河流、湖泊等沿线沿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市规划、镇规划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区块的风貌景观规划管理要求,做好背街小巷的综合整治;城市应当加强城市设计,明确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管理要求;乡村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对外风貌展示面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或者环境协调区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和突出地域建筑文化特色,规范建筑的色彩、风格、形式、材质等。

  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九)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

  (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的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城乡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村规民约,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清运以及污水排放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 鼓励有关企业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和经营场所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第二十二条 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的,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禁止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十五条 城镇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乡村垃圾按照县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规定,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转运、县级统一处理的方式,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乡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整治。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的源头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推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以及污水、污泥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倒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沟渠等设施;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违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

  第五章 容貌与秩序

  第三十三条 城镇临街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雨棚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五条 城镇园林绿地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六条 村容村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突出乡土文化和地域特色。

  第三十七条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堆放杂物、垃圾。道路、桥梁建筑限界内既有的各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严禁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各类道路。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客运车辆乱停乱靠、非法营运、拒载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合理整治布局配货车及货运集散地,规范货车通行。

  第四十条 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

  第四十二条 在城镇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现场主要道路应当硬化,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四十三条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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