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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0大冤案是什么? (中国历史10大冤案)

作者:曲甜梦 生活妙招 2023-06-03 01:16:21 阅读:26

)佘祥林11年冤狱

中国10大冤案是什么? (中国历史10大冤案)

佘祥林,1966年出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捕前系该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因为张在玉患精神病。数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然而,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5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记者问他11年冤狱最大的感触是什么?佘祥林说不管遇到多大困难,对生活都要充满信心,哪怕是最痛苦绝望的时候。将珍惜每一天,一家人和和气气,快乐生活。我是一个乐观的人,我相信我能过得幸福。同时,很多人曾对我伸出了援手,我不能让他们失望,我要好好活下去。

(二)赵作海冤案

今年58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罪,判处***,缓期两年执行。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65万元。如今,“***”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问责结果:

2010年5月12日,当年涉嫌刑讯逼供的两名刑警郭守海、周明晗被商丘市检察院刑拘,另有一名刑警李德领在逃。

(三)罗开友冤案

罗开友,四川凉山州雷波县渡口乡营盘村人,找他的前妻——同村人李培香,找了20年。20年前,李培香突然“失踪”,随后,金沙江里出现一具女尸,被各个方面认定就是李培香。罗开友等6名“嫌疑人”随即被抓,他与父、兄等4人被关押了21个月。虽然最终因证据不足被释放,但罗开友一直脱不了杀妻嫌疑。而且他再也抬不起头来,乡亲们都在背后戳他的脊梁骨,“连自己的老婆都杀,***儿心心都是黑的”。在极度的狂躁、郁闷之后,罗开友冷静了下来,他决定自己的方式“破案”——在茫茫人海中找到前妻。20年后的2010年,他找到了,被他“残忍杀害并沉江”的前妻李培香,在天津静海县好好地活着,但早已是别人的老婆。

(四) ***冤案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案,***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当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复核权),***被执行***。那时***年仅22岁。之后,***案的多名办案人员因此立功升迁。

十年后,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之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2005年4月,“一案两凶”的***案被《河南商报》曝光后,舆论哗然。

(最新的报:法院在王书金案一审中否定了他是 ***案的真凶,正等待二审的判定结果 )

(五) 呼格吉勒图冤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发生一起******案。公安机关迅速将18岁的青年呼格吉勒图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仅仅两个月后,呼格吉勒图被匆匆执行***。

2005年10月23日,被指控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其后的情景几乎和***案一模一样:赵志红在落后,供认曾在1996年4月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一名女性。

翌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赵志红系列******案。跟王金案如出一辙,检察机关对赵志红的指控,也没有提及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的***杀害案。

2007年1月1日,对赵志红的***执行被临时叫停,但之后,对此案再无公开信息。

(六) 张振风冤案

张振风,男,因警察藏匿证据被以***抢劫罪判死缓。2010年9月6日17时,失去人身自由3年零4个月后,张振风回到家中。

张振风是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乡田庄村张庄人。鹿邑县隶属河南省周口市,与商丘市下辖的柘城县相邻。在姐姐的印象中,张振风和很多同龄人一样,不喝酒、不打牌、不会做买卖,农忙时在家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31岁时,他的命运发生转折。2007年6月3日下午,张振风因涉嫌入室抢劫、***被柘城警方抓获。次日,“根据他的交代”,张的“同伙”——鹿邑县村民郭新魁、郭辉等被抓获。

一年后,本案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振风承认***、抢劫,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郭辉承认***、抢劫,被判处***;郭新魁拒绝认罪,被判处***;刘超、刘传军否认***但承认抢劫,被判处***15年。

张振风等5人因涉嫌***、抢劫犯罪归案后,柘城县公安局曾对5人抽血,与受害人体内残留的***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已排除了5人的***犯罪嫌疑,但该结论被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隐匿。

2010年8月,张振风案出现重大转机。因其他犯罪入狱的王银光被查出是***、抢劫案的真凶,王银光交代了一同作案的王长林和王献志。

(七) 二级警督李久明冤案

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

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期两年执行。

2004年7月,一名抢劫***犯在被执行***前供认,7·12入室***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

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

(八) 警察杜培武杀妻冤案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在一辆弃置的***面包车内发现了杜培武的妻子昆明市公安局的干警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尸体。而此刻正在焦急寻找妻子的杜培武已经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在经过70余天的侦查和刑讯之后,杜培武终于招供,并“揣摩”审讯者的意图编好了***现场,但是作案的凶器——王俊波携带的一支七七式***却一直没有下落。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罪判处***,剥夺权利终身。经过二审,云南省高院改判***缓期两年执行。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团伙案。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赫然躺在保险柜里!

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九、“110”逼供大案(又称“4.30***”)

在河南省驻马店市“110”报警中心,出了两个败类,***,编造伪证,刑讯逼供,陷害无辜。

祸起三泡尿 爷俩进班房

时间:1997年4月30日晚上10时。 地点:驻马店市乐山路南菜市场。

春季的驻马店,芳草吐翠,气候宜人。张贵斌和谢秀云夫妇在菜市场的丁字路口,开了间瓷器店。

大约晚上十点钟,一辆出租车在路边“嘎”然停下,从车上走下三个青年人,其中两人穿着警服。他们二话不说,径直走到小店门口,拉开裤子,对着门便“哗哗啦啦”浇起尿来。谢连忙制止说:“你们可不能尿这儿。”其中一个穿警服的恶声恶气地说:“尿这咋哩,尿您嘴里也该!”谢见其开口便伤人,就骂道:“你真驾驶(厉害之意——记者注),你们咋这么排场?”那三个人见其顶嘴,凶相毕露,

走上来抬手就打,你一拳我一脚,三下五除二便把妇人打翻在地,鲜血直流,妇人疼得在地上直打滚,扯着嗓子大喊大叫,“来人呀,快来救命啊……”

正在不远处卸货的张贵斌及其儿子张军、张文普闻讯赶来,看见谢正被一帮狂徒暴打,便扯住三人不让走,并一对一交起手来。

张父见这伙人穿着警服,以为遇上假冒公安了,便叫小儿子文普快去打“110”报警。

那伙人一听打“110”,更是有恃无恐。“你打110,老子就是110的!看老子不整死你!”

在双方争斗当中,驻马店市“110”公安民警赶到。果然,“110”并没有出手制服这帮歹徒,他们惊奇的是:打架者怎么会是同事刘建强、张山军呢?“110”把57岁的张斌拉上警车,带进市公安局。深夜12点多,又将22岁的张文军抓进公安局,对二人做了突击审讯。笔录后,不容分说就把二人用手铐铐在铁床的床腿上,直至天亮。

严刑逼假供无罪变有罪

次日(即5月1日)下午,刘建强等人一上班,就逼迫他们承认这样的事实:打架斗殴,不听劝阻并蛮横撒野,把“110”执法民警打伤。张氏父子坚决不承认,又遭到几个人再一轮的拷打。

面对记者,张贵斌回忆说:上班后几个人就把俺爷儿俩铐在市公安局楼底下的两棵松树上,晌午时文军被拉到屋里,几个人不容分说,把娃子推倒在地,一阵猛打,打得他“妈呀 ”、“爹呀”地叫着。娃儿疼得打着滚,钻进床底下,又被他们揪住头发硬拽出来,两手一齐铐在床上,不能动弹。打累了,换人再来,一直到娃吃不住,(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画押才作罢。后晌4点多,他才被拖出来,仍旧铐树杆上。接着轮着我了,我也是被带到那屋里, 4个人“呼”一家伙把俺掀翻在地,背剪双手绑住,几个人轮番打我的头、胸、后脊梁、胳膊。轮着班儿,有人打有人问,还唬着脸儿说:“你这个老家伙,招不招,不招就整死你。” 打得我死过去好几回,最后他们捞着我的手在他们弄好的口供上摁了指印儿。

经过“110”干警们长达14个小时的“智审猛追”,张氏父子终于低头“认罪”。晚10时许,市公安局做出处理决定:二人各行政拘留15天,不许上告。张的家人不服,请 了律师,要求依法对“110”的裁定复议,却被市公安局无理拒绝。

“4·30”冤案就这样炮制出笼了!

本来事实清楚的公安民警酒后野蛮打人行凶案,却变成了截然相反的“殴打警察”恶性凶案。

5月15日,张氏父子拘留期满,驻马店市公安局置市检察院“立即释放”的司法建议于不顾,拒不放人,又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将其二人转为刑事拘留,并再次报请市检察院,要求逮捕。为求正义存拨雾觅真凶。

1997年5月22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科接到了市公安局呈报的关于批捕张贵斌、张文军卷宗。驻马店市检察院是一支能征善战的英勇群体,素以办案严谨、善打硬仗而蜚声于河南检察系统。

像平常一样,审查批捕科科长王永波上班后就坐下来阅卷。受害人是公安干警,这种案例并不多见。他决定亲自办理,经过反复推敲,王永波发现存在不少疑点:

一、两次讯问的笔录显示,口供前后截然不同,有指供逼供之嫌;

二、受害干警的陈述与主证人谢秀云的证言大相径庭;

三、其他证人证词中有公安术语出现,显然有人编造伪证。

王永波凭敏锐的洞察力和多年的办案经验,预感此案定有“猫腻”,决非纯粹的妨碍公务案,而极有可能是案中有案。果然不出所料,当他提审“罪犯”时,父子二人同时翻供,并连呼冤枉。他们还露出血糊糊的累累伤痕,请求验伤……他立即向市检察院及地区检察分院主管领导汇报并作了请示。在得到上级的支持后,他暗下决心:案情重大,决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弄个水落石出,不能让无辜百姓蒙冤。

王永波明白,此案侦察难度甚大,案件若攻不下来,后果将十分严重。

批捕科的干警们顶着巨大的压力,开始了艰难的侦查。5月27日深夜,由许好华副检察长亲自坐阵指挥,科里干警兵分三路开始调查取证。出人意料的是,重要证人出租车司机刘杰已闻风而避,所有目击群众也讳莫如深,缄口不谈。

三路人马,碰壁而归。正在他们一筹莫展之时,说情者找上门来,要“自家人”高抬贵手,不要太“死心眼”。有人一次就携带万元现金,来到王家“登门拜访”,请他“笑纳” 。

“坚决顶住人情,一查到底”。检察官们嫉恶如仇的正义感使他们吃了秤砣铁了心。他们再次深入群众,反复做思想工作。耐心的开导终于使群众消除了顾虑,吐露了不敢做证的原委:事发次日,刘建强、张山军曾威胁他们:不许如实作证。检察官们又重点对刘杰的妻子做了十几个小时的工作,才让躲在邻居家的刘杰坐到了他们的面前。刘杰说,出事后,刘建强把我请到北京酒店吃了一顿“便饭”,叫我作假证,并威胁我不得乱说话。调查中,还了解到一个重要的情况:公安干警周靖、钟兵按刘、张的授意,对 张氏父子残酷殴打,严刑逼供。

他们马不停蹄,立即传讯刘建强、张山军和刘军。前两人从事公安多年,一直态度恶劣,拒不交待。检察官们沉着冷静,适时抛出“炸弹”,与二人斗智斗勇,步步紧逼,终使对手败下阵来,如实招认了编造假证、诬陷受害人的犯罪事实。

据此,检察院批准逮捕刘建强、张山军,同时将干警周靖、钟兵等人交法纪部门立案查处。

惊动中南海善恶终有报

经过检察官们10多天的艰苦奋战,走访了几十个证人,收集了数十份证言材料,查清了此案的全部事实,拨开了层层迷雾,终于使公安败类露出了庐山真面目。

5月31日,检察院再次做出不批捕张氏父子的决定,至此二人已蒙冤下狱一个月之久。但公安局仍不放人,又以张文军涉嫌伤害为由,将张文军由刑事拘留转为“监视居住”,至 7月8日才不得不将张文军改为“取保候审”。至此,张文军被陷害入狱达2个多月。

记者还了解到,当二人在押期间,公安干警为逼取口供,曾对二人多次进行毒打、折磨,致使张贵斌肋骨骨折三根,吐血不止。经河南省检察院驻马店地区分院法医会检验鉴定,结论为胸部外伤,属于轻伤。而公安局却没有任何赔礼道歉,更没有一分钱的经济赔偿。而张家治病已前后花去数万元。

1997年8月,新华社记者闻讯赶到驻马店采访。张贵斌告诉记者,在拘留期间,有人几次跑到拘留所对他们进行威胁,不许他们申诉和上告,并放出风说,只要不再上告,拿一万块钱就可以放人,不然就判他三五年刑。

新华社《内部参考》第68期对此案初作披露后,立即引起了河南省、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1997年9月,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作了批示:“郑增茂同志(河南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请河南省政法委查处,并报结果。”同时,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也作了明确批示;时任河南省委书记的***同志看到后拍案而起,在《国内动态清样》上对河南省政法委、省检察院负责人作出指示:“此案要依法追究,严重败坏公安形像。”

案情查清之后,驻马店市检察院对做伪证诬告陷害群众的主犯刘建强刑事拘留,后正式予以逮捕。并对刘建强、刘军、周靖、钟兵分别提起公诉(张山军未被***)。

1998年元月,驻马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二刘***各一年,干警周靖、钟兵以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刑各6个月,另一个同案犯张山军则只被其单位作了行政处理。

全国第一起“110”民警故意诬陷他人的恶性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十、7民警擅自枪毙4村民、并诬陷其为歹徒大冤案

 

滥杀无辜竟称击毙歹徒

一九九七年一个夏日傍晚,粤东普宁市郊外。“嗒嗒嗒”、“砰砰”一阵枪响,四名被绑缚的青年村民泣血倒地。这不是枪毙***犯的法场,而是七名民警的擅自行为。如今,隐瞒一年之久的“击毙逃跑歹徒”的闪烁谎言终被戳穿,七民警将被绳之以法。然而,这幕悲剧的发生和由此形成的种种怪圈,不能不引起人们去思索更深层次的问题。

四村民未审问被枪毙:家属不准认尸并强行火化尸体

1997年8月9日,普宁市电视台新闻报导说:“8月7日下午5时许,四名歹徒持枪窜入东西南村一村民家并抢去家中财物,我民警迅速出击抓获歹徒。在押解途中,4名歹徒撞开车门脱逃,公安民警在鸣枪无效情况下开枪击毙4名歹徒。

 

4名死者家属面对亲人不明不白被杀,又蒙如此罪名,悲愤至极,他们纷纷向普宁市委和有关部门反映:这是一起民警冤杀无辜的大惨案。他们在控告信中陈述事件原委:8月7日下午4点左右,占陇镇村民陈广丰,自己一人到东西南村找陈某某追讨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报案称陈广丰等人持枪勒索。占陇派出所副所长罗国斌便带领民 警到陈广丰家将其抓捕,并将与陈某报案根本无关,在陈广丰家喝茶谈事的郑灿炎、黄华生、陈松平3名村民一同抓去,不经审问把4人押到一偏僻小道旁全部枪杀。死者家属还提出一些情节和质疑,如陈广丰等四人被抓走时已双手反捆,被七八名民警持冲锋枪 押在警车里,怎能出现4人同时脱逃?死者家属被拒绝到现场认尸,第二天即匆匆火化,有毁灭***证据之嫌等等。

案件疑点重重漏洞百出 检察院却认为没发现民警有违法行为

陈广丰母亲陈婵英说,8月7日下午6点多钟, 占陇派出所来了6名未着装的民警,带着两支冲锋枪,4支***,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搜查,不由分说就把陈广丰等4 人抓上警车带走。晚上10点多钟,那些民警第二次又来家搜查,不准我进屋,后来说是搜到一支***,把我叫进屋硬按我的手在搜查记录上按下手印。

陈广丰妻子陈丽贞,怀抱未满周岁的女儿,神情哀伤地说:“民警抓陈广丰时,把他的摩托车也开走了,车箱盒里放有买加工纸的4万元现金,后来不去向。”普宁市检察院在送交普宁市委、市人大的“检察报告”认为在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案件的来源及定性;占陇派出所报告案情的真实性;公安干警使用武器的合法性;公安干警采取当场击毙措施的必要性等方面均没发现公安干警有违法行为。

村委会几个人还介绍了一个情况:8月7日报案人陈某某的表亲是揭阳市公安局某位副局长,此人原在占陇派出所当过所长。

在通往普宁的广汕公路侧一处,公路旁有一条土路。再向北前行约一公里,土路边和菜地中间有一条水沟,这便是郑灿炎、陈广丰、黄华生、陈松平四人被“就地正法”的现场。距现场对面约150米处有一农舍, 据说农舍主人是现场目击者。主人陈海松说:“8月7日晚 7点多钟, 我正吃饭时看见三辆汽车很快开过来停在路旁。车灯熄后不久,我听见‘砰砰’ 的枪声,还听见人的哭声,接着枪声又响了好久,又听见有人哭了好久。

普宁市电视台一位女副台长说明:电视台8月9日晚播出的新闻,是当日早上普宁市公安局送来的录像带和解说词。

七民警隐瞒一年终被公诉 揭露草菅人命一幕令人难以置信

1999年1月9日,一条牵动人心的消息传来——原占陇派出所负责全面工作的副所长黄石武(***警督)、原副所长罗国斌(一级警司)及原五名民警因故意***一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1998年5月,在广东省委政法委的重视和决定下, 组成由省政法委牵头,省公检法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普宁市“8·7”案件进行调查。后由广东省公安厅对占陇派出所民警涉嫌故意***一案立案。

广东省公安厅查明,这是一起隐瞒了一年之久的***案。案发当晚被抓的陈广丰等四人并非逃跑,而是一个个被强行拉下车后,由原副所长黄石武下令并分别枪杀的。经技术鉴定,陈广丰身上共有17处枪弹创口;郑灿炎身上共有9处枪弹创口;黄华生身上共有12 处枪弹创口;陈松平身上共有10处枪弹创口。

此案的大概轮廓是:在接到陈某某报案称陈文丰等人持枪到他家勒索后,黄石武指派罗国斌、方辉彬、郑文绪、张永进、陈伟城、黄建伟携带两支“七九”式监控冲锋枪等武器前往抓捕。

当晚7时15分左右, 罗国斌等六人押解陈广丰等四人途经下寨村新路中段时,与黄石武相遇。黄石武、罗国斌二人商量将陈广丰四人击毙。当晚7时30分左右, 在东西南村老路僻静处,被告人黄石武将车叫停,并命令罗国斌、方辉彬、郑文绪、张永进、陈伟城、黄建伟每二人一组把陈广丰等四人击毙,声称有事由他负责,并首先拉陈广丰到路边,用“七九” 式监控冲锋枪朝陈广丰射击。其他各被告人也分别朝郑灿炎、黄华生、陈松平开枪射击。被害人陈广丰、郑灿炎、黄华生、陈松平四人被当场击毙。经法医鉴 定,四人均因心、肺枪弹伤死亡。

27次上访历尽辛酸 受害人亲属赴广州北京控告终昭雪

据了解,自1997年8月7日四名村民被杀害后,他们的亲属先后27次到本地区、广州、北京控告、上访, 共达254人次。

目前他们已委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顾先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就赔偿问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顾先平律师指出:本案更为严重的是,受害人遭枪杀及被强行匆匆火化,这不但剥夺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有关合法权利,还给以后的侦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使尸检鉴定只能以侵害人照片为依据,不仅使本案的侦查***拖延至今,还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案公正审判。

黄进发和陈达福都是五六十岁的人,他们各自的儿子黄华生和陈松平被杀害后,作为父亲,“白发送黑发”的心情不言而喻。他们说:“儿子刚二十二三岁就这样去了,我们真是痛不欲生。民事赔偿固然重要,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更重要的是依法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

据从有关方面获悉,“8·7”故意***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黄石武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被问道:“你为什么要击毙陈广丰等人? ”黄石武回说:“因为当时在占陇发生很多涉枪案件,我想杀一儆百,才下令将陈广丰等四人击毙。”

 

罗国斌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被问道:“你们知道案犯(指陈广丰四人)的身份及犯罪事实吗? ”罗国斌回答说:“都不清楚,我连陈广丰是哪一个都不知道。”郑灿明今年29岁,据村民讲他像哥哥郑灿炎一样老实厚道。郑灿炎死后,留下妻子和幼儿弱女,他们的生活负担全压在了郑灿明的肩上。郑灿明至今难忘与唯一的哥哥生死相别的情景。他噙着泪水向记者说:“前年8月8日那天,我好不容易才进火葬场见哥哥最后一面。我 要求给他擦乾净身上的血迹再火化。我找来一块布,蹲下来抱起哥哥,只见他眼睛还圆睁着,前胸、腋下有许多弹孔。我边流泪边擦哥哥身上血迹,又用手去合拢他的双眼,奇怪的是两次都合不上他的眼睛。我急得大哭说‘哥哥,全村乡亲都知道你是清白的,死得太冤枉,你……你就放心走吧……我会照顾好孩子的,也一定要为你伸冤! ’我说完,第三次才把哥哥的眼睛……”

郑灿明止不住啜泣起来。郑灿明为了对死去哥哥 的承诺,奔走呼号,几易寒暑,历尽辛酸,今天总算讨得了一个“说法”,他也相信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结果。因为,这位普通农民的身后,有神圣的共和国法律,还有正义和千千万万不泯的良知……

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利,使其在肉体

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

(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后被法院以故意***罪改判***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

(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

(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

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

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

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

(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

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

(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

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

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

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

(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

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

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

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

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

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

(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

(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

“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

(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

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

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

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

(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

(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

(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

(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

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

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

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

(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的几起刑事大案,后经审判机关判决,最重的死缓、无期,最轻的***15年。然而,这些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之发生,极大的***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笔者研究发现,这些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与刑讯逼供相联系。有鉴于此,笔者据此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从中总结吸取教训。

一、据以研究的几个典型案例之实证分析

近9年之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案件。尽管各个案件的***动机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为民警杀死同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长,疑为***嫌疑;佘祥林杀妻疑为感情问题,赵作海杀堂兄疑为争风问题,杨波涛***疑为***反抗问题,张氏叔侄******疑为死者搭乘过二张的便车。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其二、证据倾向相同。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凶器,鉴定结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用业内人的行话说,即都是“做出来”的案子。其三、裁判思维相同。五个案件作为“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其四、错案基础相同。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渗透各个冤假错案的普遍现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被枪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因王晓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过侦查认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后,检方接触杜时,杜推翻原来所谓供述,控诉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却遭到专案组的否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湖北京山县28岁的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拓城县的赵作海杀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案,都是刑讯逼供的产品。而近期媒体披露的河南商丘杨波涛******案,称得上血泪控诉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根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证实,2005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杨波涛即“大喊冤枉”,且其在亲自书写的上诉状中称: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我、殴打我、渴我、饿我,每天只给我一杯水和一个小馍”。“他们不断地给我上背铐又给我上绳,还把我吊起来,吊得我昏死过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他们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象灵魂飞出去一样”(《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2页)。

上列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警方认定1994年4月在吕冲村一水塘发现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诉但冤情依旧,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奇迹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经重审改判无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河南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堂兄赵振堂,侦查认定1999年5月在赵楼村发现的无头尸体即是死者,被法院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堂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第二、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浙江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15年。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河南杨波涛“******”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杨波涛在监狱里被关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劝下,不得已取保候审,带着一身病痛无助地离开了监狱(《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

三、“疑罪从轻”是对刑讯逼供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依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所谓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报2013年7月10日法学院版)。笔者十分赞同这一定义。关于何谓假案,在笔者看来,凡刻意做出来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错案。试想,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谁是犯罪主体都弄错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迹般活着回家了,这难道是真案?难道是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案件?赵老师在概括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时,归纳了三个问题,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这三个方面揭示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实质和要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结合上列五案,笔者认为,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违反疑罪从无规则的。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从轻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错案。

一方面,有了疑罪从轻的办案思想,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认为口供就是万证之王,因而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严重违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为了逼取口供,可以践踏人道,施以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违反职业道德去“做案子”;为了把口供做精做绝,可以排挤其他法定证据甚至对与口供不一致的技术鉴定不随案移送(杨波涛案)。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作为对侦查案卷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机关,又作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而退回补充侦查,却因讲协作丧失原则而提起公诉(赵作海案),由坚信口供致使公诉关口失守。

第三方面,审判机关经过审判发现疑点重重,本来完全可以据此按疑罪从无原则下判,却因为讲协作不讲制约,每每给足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惯认罪”,无视被告人当庭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主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使“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比如,杨波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审开庭后,曾主动问公诉人:“这个案子你就这样移送过来,是要我掉饭碗”(《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载《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6页)。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检、法机关,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上,却寄希望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每次协调的结果几乎形成一贯性定式:口供可信,认定有罪,从轻判处。这些问题,才是上列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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