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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包括什么 这些纠纷这么解决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作者:曲甜梦 生活经验 2023-06-03 05:32:35 阅读:27

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1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亲戚朋友居间调解纠纷;2由当村委或司法所组织方当事进行调解;3依法向法院***,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什么 这些纠纷这么解决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

家庭纠纷般由各家庭成员协商解决,也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家庭纠纷,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或契约关系,财产纠纷是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部分,基本百分之80的婚姻家庭诉讼都是因为财产纠纷而起。这种纠纷都比较好解决,一般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双方在法庭上协商,都能达成一致,就算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然后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子女抚养权的纠纷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想要孩子,一种是双方都不想要孩子。这种纠纷也比较容易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一般存在这种纠纷的家庭中,大部分都有一方比较偏执,不是很好的沟通,不同意离婚一方的主要想法就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让对方妥协,从而达某种目的或者没有目的,干脆就是以两败俱伤的方式,让双方都不好过。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建设明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怎样被确定为婚恋纠纷?

法律分析

婚约纠纷。国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履行的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事实纠纷。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我国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规定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离婚纠纷。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经济纠纷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情感纠纷,我简单的定义一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主体之间因为情感问题引发的具有一定对象性的认冲突。民事法律调整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显然,个人情感不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畴,不应当由法律来调整。在法律角度,有一个法律认为不应当涉入的与个人自由相关的隐秘领域,叫做法外空间。情感问题作为个人最隐秘的私人问题,就是处于这个法外空间之中。如果认为与情感相关的一个法律关系,那就是婚姻关系,但是虽然婚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的感情,但这种调整依然不是针对情感本身,而是基于对情感基础上的人身关系的调整。所以,情感,在法律上是一种人的前置的,固有的,自然的属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它,只调整因为这种属性引发的法律关系变化。比如婚姻关系,比如财产析分,比如赠予,比如其他泛滥的人事纠葛。

如上。

一、家庭婚恋纠纷怎么调解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三、婚姻纠纷调解程序

1、离婚诉讼请求的法定必备和可选择事项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此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离婚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教育、抚养费等相关问题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及离婚后居住等问题另外,无过错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述第一、第二法定必备的诉讼请求事项,后两项是可选择的事项,即原告若不选择应在诉状中明示放弃即可。

2、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的法律原则

离婚后的子女,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若父母达不成协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归哪一方抚养对此,应特别注意:首先,子女的父母中是否其中一方存在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尤其是与性侵犯、道德品格等有关问题还应当考虑包括各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健康条件、以后一同生活的长辈亲属情况、教育条件、文化程度、子女以往成长环境等诸多因素。其次、还应特别考虑未成年女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再婚后可能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问题。

3、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和财产归属的问题

一般原则: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等额分割的概括原则。

所涉及的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房屋等共同财产,应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应充分注意到,对于某一特定房屋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财产分割,除有时可能会变卖并分割货币的情形外,多数情况是将该类产权判归其中的一方,同时判决该方给另一方相当于产权价值的一半金额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怎么呢?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五、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何呢?

您好,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基准收费比率上下浮动幅度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3%20%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2%20%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1.5%20%

5、100万元以上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1] 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二)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三)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五)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2]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按照鼎湖政府门户撰写的婚约纠纷的解释,是把各个阶段所有产生纠纷的地方都包括了进来。共大致分六种情况。

婚约纠纷

为何会有婚约纠纷,有以下几点:

1,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事实纠纷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在具体调解处理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和保护,要从严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

(2)对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又有一定正当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要指出其是违法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按婚姻关系处理。

(3)凡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不予承认和保护,发生的纠纷不按婚姻关系处理。

(4)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女方怀孕,或已生育有子女,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他们所生的子女,应认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合理地解决因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的经济问题。

离婚纠纷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几种主要的离婚纠纷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2)因利己主义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3)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引起的纠纷。

(5)因家庭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7)因一方违法犯罪引起的离婚纠纷。

(8)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类离婚纠纷都有其特点,调解此类纠纷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全面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调解离婚的,调解后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子女抚养

《婚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财产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债务清偿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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