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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一些法律案件具有争议性、更好是近两年的、不是近两年的也行、还要加上案件结果!OO谢谢!! (美国有没有法律)

作者:晋新宁 干货分享 2023-06-02 12:18:34 阅读:29

2011年争议性强的大案

有没有一些法律案件具有争议性、最好是近两年的、不是近两年的也行、还要加上案件结果!OO谢谢!! (美国有没有法律)

NO1天价过路费案

河南禹州农民时建峰为逃避过路费,拿着两套假的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内共计通行2362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峰***。其后,时建峰自曝是为弟弟顶罪,其弟时军峰随之自首。2011年1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负责此案的4名责任人进行问责。

点评:时建锋一定不会想到,自己的案子会把四位法官“拖下水”,还引起了公众对天价过路费的愤怒和追问。尽管案件伴随着法院问责、案件再审等程序淡出了公众视野,但高速公路收费却“依然故我”。

套军牌躲过路费,时家兄弟的行为当罚。但依照一审法院认定的“8个月获利20余万元,应缴过路费368万元”一算,如果不逃过路费,时家兄弟简直是在给收费站打工,而且还越打越亏。如果守法一定亏,违法或许赢,谁会心甘情愿地守法?

NO2药家鑫故意***案

2010年10月20日晚,药家鑫驾车与一骑车女子相撞,事后这位学生娃将伤者连刺8刀致其死亡。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院以故意***罪判处药家鑫***,陕西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此后,药父以名誉侵权为由***药家鑫案受害者家属代理人张显。

点评:药家鑫案从被媒体报道到***执行,对于该如何判决,一直纷争不断。案件审理过程中,甚至出现了罕见的“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法院直接向旁听人员发问: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药家鑫死后,药父在微博上公开致歉,并表示“药家鑫从一个懂事的孩子,优秀的学生,到一念之差犯下***罪,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平时管教孩子过于严厉,令孩子在犯错之后害怕面对,不懂处理,最终酿成大罪。”事件对被害人张妙一家来说是惨剧,对药家鑫一家来说也是悲剧。药父的这段话,或许值得大家思考,面对同样的情况,我们能不能正确处理?

NO3许云鹤案

2009年10月21日,天津车主许云鹤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行驶,遇到正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的王老太倒地受伤。许云鹤称是下车搀扶王老太,而王老太则称,被许云鹤撞倒。二人发生争议。2011年6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10万余元。判决理由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由于没有有效的人证、物证,到底是撞人还是扶人,案情扑朔迷离……

点评:如果没有此前的彭宇案,许云鹤案或许不会这么“红”;如果没有此后众多跌倒没人敢扶的老人,许云鹤案或许也不会被推向风口浪尖。到底是撞人还是扶人,只有案件当事人心里明白。寄望法院来“还原真相”,是为难法官。但法官“知难而进”,以似是而非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依据,无视倒地者违法翻越护栏的行为作出判决,无疑是人们无法接受判决的重要原因。缺乏良知,是法律很难惩罚的,但司法者至少应该在手执法槌时尽力呵护良知,而不是作出可能戕害善意的判断。

NO4李昌奎案

残忍杀害19岁少女及其3岁弟弟的李昌奎,2010年7月15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以***罪、故意***罪,数罪并罚判处***。然而,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以相同罪名终审判处李昌奎***,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家属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满,开始申诉。此结果引起网民热议,有人甚至直接将此案称为“赛家鑫”案。8月2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9月29日,经最高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

点评:李昌奎案再审被改判***是依法改判,还是迫于民意的“网络审判”?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为何还要判处***?该案的改判是否会引起“翻案风”……一个因邻里纠纷产生的案件,引来了诸多关于司法领域深层次问题的质疑。李昌奎死或者不死,该案结果迥异的一二审判决已在人们心中产生了疑惑;而不论裁判者承认与否,激烈的民意必然影响了该案最后的走向。

法院如何保证司法公证?法官如何更加中立而超脱?李昌奎案告诉我们,这不仅仅是法院和法官自己的事情。

NO5徐文被砍案

2011年9月15日下午4点多,一名就诊男子在北京同仁医院将耳鼻咽喉科主任徐文砍伤。徐文被行凶者连砍17刀,倒在血泊中,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行凶男子逃离约2小时后被抓获。据介绍,目前徐文治疗的重点,是尽一切可能恢复其肢体功能。徐文本人表示,对她来说最大的安慰莫过于再重新回到手术台上。

点评:当“治与被治”的医患关系转换成“砍与被砍”的行凶者与被害人关系时,简单地呼唤健全卫生法治或提倡医患互信,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徐大夫的遭遇令人心痛。但抛开个案来看,医患关系早已变得“步步惊心”——患者时时担心大夫给自己开大单,大夫刻刻防着成为医疗纠纷的被告……以药养医是公开的秘密,更是导致医患彼此不信任最重要的原因。

徐文事件后,卫生部发言人公开表示,“医院是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场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改善医疗执业环境,保证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是啊,医院是看病就医的场所,卫生部是不是应该为净化这样的场所来点实际行动?

躲不开的几重门

NO1“李刚门”

曾经因一句至今也不明来源的“我爸是李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2011年1月30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

点评:“李刚门”之所以引起公众的愤怒,或许不是因为李启铭醉酒驾驶的罪大恶极,而是案件涉嫌特权的干预。大家憎恨和担心的是特权,以及特权带来的司法不公。尽管“他爸是李刚”的李启铭还是被判了6年***,然而,让人忧虑的是,“李刚门”冷了,类似事件又热了。“我爸是县长”、“我爸是国法”、“我爸是村长”……高调“拼爹”的丑恶事件此起彼伏地进入公众视野。到底是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到底有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众多的“我爸是××”中,难免让人心生疑惑。

NO2“艳照门”

2011年8月初,网络曝出河南汝阳县人大某主任上演“艳照门”,发帖人帖出四张照片,照片中男子全身***与一女子身体接触。洛阳市纪检委随后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经查,确定网帖中的当事人为汝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田汉文。此后,田汉文因“艳照门”事件被***、开除公职,涉嫌的其它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很快,昆明也曝出官员“艳照门”——该市发改委副科级干部成某聚众***。9日成某被***、行政***同日,当地警方发布消息称,成某被勾引***遭***……

点评:官员陷“艳照门”,不仅***着公众神经,也令“官员的私德底线何在”成为喧嚣背后一个发人深省的话题。还值得注意的是,当汝阳和昆明两地官员的“艳照”初现网络之时,两人所属单位都采取了不承认是“自己人”的态度。但事件末了,“传闻”还是被证实了。不论当事人此后如何被问责,事件反映出的官员个体道德沦丧与他们所在单位的急于否认,着实让群众失望了一把。

NO3“十重门”

5月8日,故宫博物院发生窃案,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斋宫临时展出的7件展品失窃。由此打开了故宫今年遭遇的第一重“失窃门”。5月11日,北京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部分展品被追回。5月13日,故宫博物院有关负责人来到北京市公安局赠送锦旗。但是,一面写着“撼祖国强盛,卫京都泰安”的锦旗引发“错字门”事件;此后,又传闻建福宫成为富豪会所的“会所门”;8月1日,故宫向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上报了宋代哥窑瓷器精品的损失情况,发生了“哥窑门”;再后来是瞒报门、屏风门、封口门、拍卖门、古籍门、逃税门……

点评:从“失窃门”到“封口门”,故宫今年的“门”真是这道关了那道开,好不热闹。当这道道“大门”被打开之后,人们惊讶地发现,在国人心目中如此神圣的故宫,日常管理竟存在那么多问题。故宫博物院郑欣淼院长事后承认,“十重门”暴露了故宫平时的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缺陷、漏洞和不到位,向公众诚恳致歉。并承诺打破故宫的封闭状态,与外界建立常态的沟通机制,保证公开透明。然而,道歉与反思容易,怕只怕发现了违法违规者却不问责,更怕“批评接受,行动照旧”。

NO4 “家暴门”

2011年8月30日,李阳在家中对其美籍妻子李金实施家暴,致李金额头、耳部、腿部等多处严重受伤。事后李金在微博上披露李阳的家暴行为,事件受到各方广泛关注。10月,李金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书中,李金称李阳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其与妻子李金没有感情,与李金结婚只是为了研究美国家庭教育而做的一个实验,三个女儿只是实验品。此种说法更是让李金的感情受到极大伤害。同时,李阳曾多次对李金实施家庭暴力。

点评:李阳“家暴门”的曝光,引来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我国的家暴现象非常严重——全国妇联有关调查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有近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对于遭遇家暴的受害者,不少“专家”的建议都是及时就医留证据、及时报警或者是向相关机构求助。然而,现实是不尽如人意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而很多被施暴者害怕“家丑外扬”,再加上一些地方的公安和相关机构不爱管这样的“家务事”,导致家暴不断升级。或许,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完善立法,让相关部门承担起更多的职责,更要帮助受害者克服不愿开口的“心理关”。

NO5“电梯门”

7月5日,由京港地铁公司运营的北京地铁4号线,发生重大电梯故障事件,造成1死、3重伤、27人轻伤的结果。事故电梯由奥的斯提供。2010年12月深圳地铁电梯故障事件,使用的电梯也是由奥的斯生产。北京市质监局11月25日发布消息,“7·5”北京地铁四号线自动扶梯事故调查工作结案,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罚款总计50万元人民币。

点评:如果不是“7·5”北京地铁四号线自动扶梯事故,我们从不曾知道原来天天乘坐的绿色环保地铁中隐藏着如此巨大的安全隐患。尽管奥的斯因此被罚,承认自身存在问题,甚至声称,奥的斯中国公司已经制定并实施彻底的整改方案,但经历过这一事件的人心中对自动扶梯的隐忧很难短期消除。更让人关心的,是整个地铁运营的安全。除了自动扶梯,地铁信号系统出错,导致了上海地铁追尾事故。没有屏蔽门还导致北京不止一次出现***者跳下地铁的悲剧……

法律上有哪些有争议的点

1、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讲述了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举世闻名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罪被***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作者编出这个案件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以一些更为耸人听闻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案例,就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这两个案件都是极端环境下的救生事件,都是在海难之后发生了***和追诉。在霍尔姆斯案中,***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2、2008年11月19日,福州鼓楼区某小学被一名不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新生之家长以返还原物为由告上法庭。

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相文件规定,2008年福州市所有适龄入学新生按照所划片区学校入学时必须提供户口本、房产证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且户口本与房产证所记载的住址必须完全一致。

2008年8月20日,一位新生家长持户口本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到鼓楼区一小学为其女儿报名上一年级,学校开具了一张收条给该家长。经过学校工作人员审查,发现该学生家长提交的证件中缺少报名必备的房屋产权证,于是当面告知该家长因证件不齐全不符合入学条件。

该家长当即表示要回去开具证明,并于当天上午持两张小区物业证明到学校要求让其女儿报名,并称其家庭住址与户口本上的地址是一致的,学校工作人员当场告诉该学生家长证明不能代替房屋产权证,并当场将两张证明退给家长。

8月20日当天晚上,学校工作人员按照该家长提供的家庭住址上门家访核实,发现该家长并不住在其向学校提供的家庭住址(事实上其实际家庭住址是在晋安区,其女儿小学划片也应在晋安区)。

学校于8月22日通知该学生家长到学校领回证件,并告知因家庭住址不符合要求无法接受其女儿的入学报名。该学生家长22日到学校领取证件,学校工作人员要求其交回收条,该学生家长称来时匆忙忘记把收条带来,答应过一两天带来。

学校老师考虑到学生报名在即需要证件,就答应了家长先把证件退还给家长,收条没有当场收回。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2008年11月19日,该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返还原物即返还户口本及儿童预防接种证。

其证据是学校的为其开具的证件收条一张。作为被告的学校进行了答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证据。

本案件经过法院三度开庭,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09年4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还在审理过程当中。

3、高楼中的1301室在除夕之夜着火,1401的某先生及时发现了火势,并且作为一个素质公民,某先生报火警并且去找物业,由于是除夕之夜,所以消防员暂时赶不过来,物业先派人来灭火,但是无***面进入1301,于是决定从14楼灭火。

但是14楼的住户都不愿意让物业进入他们家里作为灭火通道,这个时候某先生主动要求物业通过他们家来灭火,这时候所有的人都被疏散到了13楼,过了半个小时火势被控制,物业得知消防员快到了,于是陆续从房中撤出,但是某先生发现楼道内水漫金山,往上看发现都是从他家里溢出的。

他想上去看,但是被保安拦住,说火势还没有完全扑灭。这时某先生抓住一个物业人员询问他是否关闭了消防龙头,那人说忘记了。10分钟后消防员来了,成功扑灭火势,又10分钟后消防员撤出。

这时某先生回家发现自己的木质地板已经完全湿透,室内有20cm的积水,半年之后完全腐烂,家里电器完全不能使用,在梅雨季节满屋子的虫子,平均每平方米有上千条虫子,无法住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但是物业以住户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们所为,也可能是消防员所为,最终一审判决原告某先生败诉。

4、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罪。

遂判处***,***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罪,判处***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辱母***案”一经曝光,就引发热议,一是被刺杀者杜志浩的极端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引起公愤,二是对当地警方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引起质疑,三是当事人于欢被法院判处***的结果引起公众不满。

“辱母案”从一开始可能就注定了悲剧,首先于欢为周转资金而借款***,后因欠款未能即使还上而招致暴力催款,中途母子二人有打过市长热线110却无人帮助,就在实发当天,警察还介入过此事,但只是说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草草了事。

造成警察走后于欢看到母亲被羞辱后,情绪崩溃,拿刀捅伤了三个催款人,其中杜志浩因失血休克死亡,其他两位一重伤一轻伤。

法院予以判处于欢***的判决,一部分人认为法律即是法律无关于同情,一部分人认为,法律是为人而定,应该符合人性。归根究底是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

于法,法院认为,于欢拿刀捅伤他人不在正当防卫范畴,属于故意伤人,并造成一死两伤,又鉴于暴力催款行为恶劣判处于欢***。

于德,人性上,如果亲眼看到自己的母亲收人百般***,又求救无助的情况下,人的情绪会处于崩溃状态,感受到人性的冷漠后,出于防止母亲再受到非人的侮辱,当事人只能动起***的念头,也可以说是预防性***。

扩展资料:

法与道德的联系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主义道德共产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是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

它在思想建设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科学理论,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道德,集体主义思想,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和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等等。概括起来说,最重要的就是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与道德

生活中你的家庭或学校有没有碰到过一些法律纠纷

法律上有哪些有争议的点

法律上有哪些有争议的点,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要写过或者了解过案件的焦点问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我整理了法律上有哪些有争议的点。

法律上有哪些有争议的点1

一、公司法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哪些?

1、关于董事会、监事会串通起来侵害股东利益时的救济。

按照公司法的设计,如果董事会故意损害股东利益,但监事会30日内消极应对,不对其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股东可以直接提***讼。

但若董事会和监事会串通损害股东利益。而监事会提起了诉讼,并且当时也不算情况紧急或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那么股东就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无权提起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诉讼。

2、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

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转移,都需要有一个节点,来标志着权利转移的完成。例如,债权让与的,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起生效;动产转让的,自交付时生效;不动产转让的,自变更登记时生效。

但公司法,作为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规定股权转让的节点何在。

二、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做了修订?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

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此可见,公司法有争议的问题还是存在的,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权变更的时间点,也就是容易引发股份转让纠纷。并且,按照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串联起来侵害股东利益的条件。鉴于种种问题,我国在最新的公司法中,强化了公司管理监管机制。

法律上有哪些有争议的点2

一、离婚诉讼前共同债权有哪些争议点

1、离婚***前的共同债权的争议点有:

(1)夫妻一方婚前的债权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名义债权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借出的债权

(4)双方争夺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二、离婚共同债权应该怎么处理

1、离婚诉讼中夫妻针对共同债权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争夺债权。

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信用度高,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

二是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

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的信用度差或无履行能力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追偿还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不愿追偿第三人债权而争夺共同财产。

2、针对这些具体情况法院根据个案的不同总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比如,如果债权人跟夫妻一方有亲属或者其他关系的,一般判决由有亲属关系的夫妻一方享有债权并支付对方补偿,这样方便于债权的行使。

因为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并不必然为第三方所知晓,在债务人并不知道债权人夫妻离婚或债权分割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向任何一方履行义务,债权均告消灭,另一方如有异议,可依据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或裁判文书,***要求对方返还不应享有的债权标的物。

法律上有哪些有争议的点3

与股东资格有关的争议

公司股东资格完备与否与出资是否完成密切相关,如果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全额出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甚至剥夺其股东权利,常见纠纷如下:

(一)如何解决股东逾期出资问题

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出资,将形成公司的催收资本,等同于股东对公司负有债务,公司可以通过主动催收、限制股东权利、强制转让股权、除名或提***讼来解决。

根据新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讼,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履行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当然,如果公司不及时行使权利,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向拖欠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缴。并且,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其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讼,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此实现债权。

(二)如何应对股权被恶意稀释问题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三)如何合法限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精神,公司可以根据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实际情况对其财产方面的权益作出相应限制。法院应参照此两条规定精神,对于侵权赔偿的审理,以实际出资确定赔偿比例。

(四)如何解决股权激励的股权回购问题

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需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

(五)如何合法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急求道德与法律冲突的案例 现代的古代的都行 谢谢

生活中在学校有没有碰到过一些法律纠纷。学校常发生的法律纠纷一是学生之间相互斗殴。二是老师侵权行为或是滥用权力损害学生利益。面对学校中的这些纠纷,可以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考虑采用协商解决,可以向教育部门申诉投诉。也可以请媒体共同进行监督。另外还可以报警,向人民法院***等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现代:马家爵事件,说实在的,如果在武侠小说里,马家爵***简直就是维护自身尊严的行为,但是在现代法律面前,他没权***,于是他被判***。还有一个哪个市的市长,我忘了,他用公家的钱帮助贫苦百姓(就是偷拿公家的钱送给贫困老百姓),道德上行的过去,法律上判他***罪。

以上就是关于有没有一些法律案件具有争议性、最好是近两年的、不是近两年的也行、还要加上案件结果!O(∩_∩)O谢谢!!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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