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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型产业用地m0 (什么是新型产业用地)

作者:吕图图 在线学习 2023-06-02 22:58:55 阅读:22

什么是新型产业用地m0

M0(新型产业用地)是在工业用地(M类)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主要为了满足产业转型升级需求。M0是为适应传统工业向新技术、协同生产空间、组合生产空间及总部经济、2.5产业等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

什么是新型产业用地m0 (什么是新型产业用地)

即在工业用地(M类)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扩展资料M0用地优点1、首先,容积率的规定使得M0的单位土地开发强度更大。从广州、深圳和东莞的三城规定来看,广州和东莞规定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不高于5.0;深圳给出的范围是4.0~6.0之间。而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传统产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小于0.6,各地方城市一般为1.0~2.0,不超过3.0。2、其次,M0的用地形式更加丰富。

如:广州和东莞都规定,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30%,其中,东莞还允许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整体出让。而传统工业用地配套不超过总用地的7%,或不超过15%的总建筑面积。并且,土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割登记、转让,非常灵活。

3、最为关键的一点是,M0的拿地成本比商服用地要低。

mo土地新政是什么概念?

概念如下:新型产业用地(MO)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根据《实施意见》,新型产业用地实施范围为金柯桥科技城内的工业企业存量土地,具体为东至区界,南至轻纺城大道,西至湖安路,北至杭甬高速公路。与普通工业用地不同的是,MO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5%,配套宿舍可参照公租房标准设计,套型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

工业用地容积率标准规范(分析国土部关于工业用地容积率规定)

什么是新型产业用地? 关于概念 新型产业用地土地类型代码为M0。M其实就是工业用地的代码,之前,M类用地包括了M1、M2、M3三种。

只是后来在新型工业不断发展,之前的对于工业用地的解释已经不完全适用于这些产业了,而且工业用地的存量也越来越少。

所以为了适应新型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是提高工业用地类型的利用率,所以从深圳开始试点了并肯定了新型产业用地——M0,也就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所以现在也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用新型产业用地这一土地类型并且不少的城市也发布了相关的规定。 那么为什么现在那么多企业都热衷于新型产业用地而不是传统的M1,M2,M3呢?一个是因为政策资源倾斜于新型产业用地,毕竟在土地资源紧张的重点城市,如何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率就是一个大方向。 另外一个是拿地成本更低,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出让底价基本按照出让时点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20%-50%予以计算,再根据分割转让比例、容积率、实际出让年限等因素进行修正调整; 而且,新型产业用地的分割转让方式更加灵活。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基本都允许有条件地分割登记、销售、转让,可按幢、层等基本单位进行分割登记、转让,允许有条件地转让给从事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企业;这对于很多开发商来说都是非常需要的,所以现在市面上也出现了很多可以分割拿证的园区。 关于重要发展节点在行业内,最为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3年深圳发布的7个文件,这可以说是奠定了新型产业用地的基础,而在2015年6部门发布的两大官方政策文件,成为了许多城市发布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基础模板。重点城市发展政策 据不完全梳理发现,我国重点城市其实大部分都发布了关于新型产业用地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

而目前来看,新型产业用地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之前的工业用地进行转型,而在管理办法中就会有关于这类型工业用地的转型要求。 例如,广东省珠海市2020年11月发布的《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就说明了 企业申请利用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非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确定。 若原建设用地为划拨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就有两种计算方式 (1)按原建设用地用途最高年限-原建设用地已使用年限, (2)按原建设用地用途最高年限计算 同时,还规定了新型产业用地的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单价*用地面积, 计算公式如下: 注:这个计算公式是珠海发布的,其他城市也可以大致参考一下这个计算公式:新型产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关系 1)容积率不同 一般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0.6,基本在1.0~2.0之间,最高不得超过3.0。

而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相对较高,普遍在3.0~5.0,深圳规定最高可达6.0,体现出新型产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高的明显优势。 2)配套用房不同 一般工业用地,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而新型产业用地允许一定比例的商业办公、配套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用房设施比例最高可达30%,相比一般工业用地拥有更强的功能兼容性,业态和盈利模式也更为丰富。

3)分割转让规定不同 工业用地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按各地政策基本都有一定的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的分割转让空间。 4)出让方式不同 在土地出让方式上,新型产业用地更具灵活性。大部分城市试行或支持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制度,并且在出让年限设施上也相对灵活。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体用途分类见附表)确定:(一)住宅用地七十年;(二)工矿仓储物流用地五十年;(三)新型产业用地五十年;(四)写字楼、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五)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六)科教、医卫慈善、文化体育用地五十年;(七)机关团体、新闻出版、公共设施用地四十年;(八)交通运输用地五十年;(九)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三十年;(十)其他用地三十年;同一宗土地上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依据前款规定的出让年限分别予以确定。

第三条 从2016年9月1日起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统一按本规定第二条的出让年限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已经核准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超过本规定的年限规定的,按照原约定或者核准的出让年限不变。第五条 凡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并应当扣除原已使用年限。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本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分类表附件 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分类表土地用途说 明出让最高年限一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七十年二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五十年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五十年2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五十年3物流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五十年4新型产业用地指融合与生产紧密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软件、信息、动漫、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五十年三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四十年1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四十年2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用地。

四十年3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四十年4其他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商务展销会展、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四十年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1机关团体用地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四十年2新闻出版用地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四十年3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五十年4医卫慈善用地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五十年5文化体育用地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等的用地。

五十年6娱乐用地指用于各类娱乐及公共广场的用地。四十年7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四十年8旅游用地指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四十年五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五十年1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五十年2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五十年3街巷用地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五十年4机场用地指用于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五十年5港口码头用地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五十年6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五十年 六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指用于农作物种植、乔木、竹类、灌木、果树、茶树等木本和草本作物种植、牲畜饲养、养殖、捕捞水生动植物、苗圃种植等用地。

中山出台产业用地新政,增设新型产业用地类别

研发、创意、生产、服务……在一个区域内就能有一个完整的生产业态。这样的产业生态构想在中山或将成为现实。

中山市人民政府日前正式对外发布《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概念,支持新型产业项目发展,为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提供用地保障。

《办法》针对用地范围、规模要求、准入认定、供地流程、转让管理、履约监管等作了规定。新型产业用地(M0)可用于建设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容积率上限可至6.0,以满足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南方日报记者 吴帆多类型产业用地属性灵活融合“与传统形态的工业厂房不同,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通常具有研发用途比例高、需求多元化等特征。新型产业用地(M0)较好地适应了单个宗地项目内多种新型产业业态布局的需求。

”市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介绍,随着城市产业升级深入推进,对新产业、新业态需求日益增加。为此,在“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该工作人员表示,增加这种新的用地类别,可有效适应新型产业的用地需求,有利于加快中山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对于新型产业用地相关控制指标,《办法》予以了明确,鼓励高强度开发,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面积应大于2公顷。容积率3.5至6.0,建筑密度不超过40%,绿地率10%至20%,建筑高度不超过120米,配套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具体指标将纳入项目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另外,各类用房均应按照公建化立面进行设计,并与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为了保证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持续开发运营,《办法》要求开发主体自持产业用房比例不得低于51%,自持时间不少于15年。可分割转让部分要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合同中约定条件后,方允许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产业用房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产业用房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转让。满2年的产业用房再次转让的,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按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已办理分割转让部分不得再次申请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配套服务设施可随产业用房按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割转让。

在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岐江新城等地试点此次出台的《办法》显示,M0分为新增新型产业用地、“三旧”改造的“工改M0”和已出让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三种类别。其中,新增新型产业用地须采取公开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的“工改M0”和已出让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和“三旧”改造的“工改M0”按最高年限50年出让;已出让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按照原工业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M0用地地价分类确定,目的是鼓励支持新兴的实体产业。

”市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办法》,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应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原则上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35%确定(经领导小组认定需要支持的产业项目,可下调至25%)。“三旧”改造的“工改M0”和已出让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市场评估价,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20%确定。

新型产业用地范围布局如何?《办法》提出,新型产业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重大发展平台、重点发展区域、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区域。在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岐江新城、民众创新园范围选取试点,其中翠亨新区马鞍岛范围依规划可允许已出让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其余镇区原则上可布设1个项目,且应为“三旧”改造的“工改M0”或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新的用地类别,各地通常也是选取试点推进,试点范围多集中在创新要素集聚区域、重大发展平台等地区。”上述工作人员阐述。中山试点选址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岐江新城、民众创新园等重点区域,并不意味着中山其他地方不允许做,其余各镇原则上也可布设1个项目,具体项目布局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违约将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新型产业用地(M0)具有用地属性相对灵活等特点,谁能申请到M0用地、如何申请备受关注。

《办法》规定,在准入认定上,开发主体或法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禁入。国家、省、市在产业导向、产业政策、控制指标等方面对新型产业有具体规定的,准入要求不得低于已有规定。“《办法》对申请主体提出了一些负面清单要求。

不过,这只是一个前提,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还要进行产业准入认定。”市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介绍。《办法》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准入主体资格、项目选址、产业类型、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并出具产业准入认定意见。新型产业用地(M0)的灵活用地性质,也对部门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如何确保M0用地政策不走偏?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坚持引入产业为政策导向,在准入认定、签约、二次转让、后续监管等环节制定了多重保障措施、加强监管项目。其中,履约监管合同由项目所在镇区政府与开发主体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项目所在镇区政府应按照履约监管合同要求进行监管,并将履约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内容包括产业导向、节能环保、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对不符合履约监管合同要求的项目,责令开发主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

这类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新规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该改革事项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可以采取提供交易鉴证、预告登记等方式,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经批准,工业用途不得改变”。为了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工作要求,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制订了《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一)关于适用范围为稳步有序推进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结合我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的现行政策和机制,《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并结合深圳实际,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本着尊重出让合同和尊重历史的原则,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做好与工业楼宇转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二)关于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2019〕34号)关于“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不向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三)关于转让条件《暂行办法》明确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涉及土地闲置、违法建筑的,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权、抵押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征得相关单位或权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权属争议;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预告登记按照《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提出的“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相关要求,《暂行办法》提出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暂行办法》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五)关于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监管为确保转让后的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

同时,为满足各区产业发展需要,《暂行办法》规定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此外,《暂行办法》分别就转让全链条的产业监管提出了要求:一是转让前,区产业主管部门要对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二是转让过程中,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受让人的竞买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是转让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要与受让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对产业的发展进行监管。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2019〕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约定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性质、限自用或不得转让的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审核。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服务工作。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第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供需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转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二)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完毕;(三)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已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六)涉及抵押的,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七)不存在权属争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一并转让。第七条 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受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转让人委托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第八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分别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实现审核信息的互联互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涉及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等问题的,应当提出下一步完善用地手续等意见。

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第九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础上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

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变化进行适时调整。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受让人或参与公开竞价交易的竞买人均应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资格条件批复。第十条 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应共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上传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受让人资格条件批复,并依法如实申报转让价格。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转让人拟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的,转让人应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并申报公开竞价交易的转让底价。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第十二条 转让人或受让人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请开发投资总额核验时,应提交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依据提交的评估(审计)报告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待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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