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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务服务平台 (山西政务服务平台官网学籍查询)

作者:赵颂鸣 生活经验 2023-06-03 13:34:51 阅读:29

山西政务服务平台

网址:http://.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组建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7号)精神,设立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厅级建制,业务上受省政务改革和管理办公室指导、管理和监督。(一)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现有在编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成建制划转至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二)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现有资产、债务等由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承担;(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剥离所属企业,移交省国资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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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机构的职责调整和机构整合意见,由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经省编办审核后报省编委研究批准。

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涉及的相关职责调整和机构整合意见,由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经省编办审核后报省编委研究批准。

山西省政务服务网

网址  http://.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 山西,简称“晋”,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太原,位于中国华北,东与河北为邻,西与陕西相望,南与河南接壤,北与内蒙古毗连,介于北纬34°34′—40°44′,东经110°14′—114°33′之间,总面积15.67万平方千米。 [1] 山西省地势呈东北斜向西南的平行四边形,是典型的为黄土覆盖的山地高原,地势东北高西南低。

高原内部起伏不平,河谷纵横,地貌有山地、丘陵、台地、平原,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80.1%。

山西省地跨黄河、海河两大水系,河流属于自产外流型水系。山西省地处中纬度地带的内陆,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 [2-3]  截至2020年4月,山西省共辖11个地级市,市辖区26个、县级市11个、县80个 [4-6]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7026.68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824.72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7453.09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8748.87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5724元。 [7] 截至2021年,山西省常住人口为3480.48万人。

山西省旅游

山西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和可待续发展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山西历史文化、革命传统、自然生态旅游特色。第五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业,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行使旅***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旅***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改善旅游环境,指导旅游商品市场开发和旅游安全工作;(六)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者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八)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其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保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绿化、美化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加快旅游道路和客运、食宿等设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周边地区划定一定的范围,提供必要的条件,招商引资,建设以度假休闲、游览娱乐、餐饮购物为一体的旅游经济园区。第十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旅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拓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

第十一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旅游教育,培养和引进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

第十三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际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国际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十四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经营状况和旅游活动信息,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商品发展规划,指导开发具有山西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部门指导创建健康文明、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娱乐项目。第三章 旅游资源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可以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第十八条 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地)、县(市、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本景区、景点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在批准实施前应当进行评审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第二十条 鼓励国内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或者外国的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设立旅行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人文景观和风景名胜保护。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每年从其门票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资金,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旅游、财政、发展计划等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景区、景点旅游资源的宣传、保护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改善。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省级重点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书面意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充分论证,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对旅游景区、景点现有不符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破坏旅游环境、损害旅游景观的旅游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令其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第二十四 条鼓励在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著的区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

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抉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须经评审论证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公厕、环卫和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紧急求援和游客中心,配备景区、景点导游人员。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中外文对照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等级评定。旅游景区、景点的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并分别将其纳入国际、国内旅游线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采石、开矿、挖土、采沙、建坟、非法采伐、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随意设置广告牌匾,兴建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或者设施,破坏旅游资源,损害旅游景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庸俗低级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设施。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禁止摊贩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

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导游服务企业、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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