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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协议、协定、协约、公约的区别 (条约和重要协定)

作者:于琳凤 干货分享 2023-06-02 14:58:03 阅读:29

条约:一般适用几个(2个以上)国家之间的规定,法律效力高。

条约、协议、协定、协约、公约的区别 (条约和重要协定)

协议:适用国家、国际组织间的规定,法律效力较低。

公约: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和国家间的约定,法律效力介于条约、协议之间。

法律效力越高,违反的后果越大,执行力越强。

公约、协议书与条约的区别

1.条约,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如边界条约,领事条约等.

2.公约,它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公约.公约的内容多系造法性的行为规则和其它制度,如<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

3.协定,协定常为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如贸易协定,邮电协定等.

你说的协议可能想说的是协定吧,协议这个名词和法律这个名词一样,范围更广了,不是具体的国际法名词哦.

3.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协定的区别?

在上个世纪,“公约”一词经常为双边协定所使用。但现在“公约”一般用于拥有众多缔约方的正式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开放供整个国际社会或大批国家加入。正常情况下在某个国际组织主持下谈判达成的文书被称为公约。这也适用于某个国际组织的机构通过的文书。

“议定书”这一用语用于正规程度次于标题为“条约”或“公约”的协定。这一用语可用于涵盖下列类型的文书:

(a) 签字议定书是一项条约的次级文书,由相同的缔约方制定。此类议定书处理附属事项,如对条约某项条款的解释、条约未载入的正式条款、或对技术事项的规定。通常对条约的批准事实上也涉及对此类议定书的批准。

(b) 一项条约的任择议定书是为该条约设立额外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任择议定书通常在同一天通过,但具有独立性,需要另行批准。此种议定书使条约的某些缔约方在他们之间建立一个比总体条约要更进一步的义务框架,但对该议定书并不是总体条约所有缔约方都赞同,从而形成了一个“双轨制”。1966 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就是一个著名的范例。

(c) 基于一项框架条约的议定书是载有具体的实质性义务的文书,宗旨是实施以前框架公约或总括公约的总体目标。此种议定书确保更为简洁、速度更快的条约缔结进程,特别用于国际环境法领域。基于 1985 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 2 和第 8 条的 1987 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就是一例。

(d) 修正议定书是载有修正一项或多项以前条约的文书,如 1946 年《修正关于麻醉品的各项协定、公约及议定书的议定书》。

(e) 作为一项增补条约的议定书是载有一项以往条约的补充条款的文书,如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f) 议事录是载有缔约方商定的某些谅解的记录的文书。

条约是一个通称,涵盖根据国际法具有约束力的所有文书,而无论它们的正式名称为何,是在两个还是多个国际法人之间订立。因此,条约可在下述名方间订立:

a. 国家;

b. 具有缔约条约能力的国际组织与国家;或

c. 具有缔约条约能力的国际组织。

条约一词在通用意义上的适用标志着缔约各方意欲设定根据国际法可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1969 年维也纳公约》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约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因此,公约、协定、议定书和换函或换文都可构成条约。条约须以国际法为准,而且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虽然《1969 年维也纳公约》不适用于非书面协定,但其有关条约的定义指出,没有书面形式并不影响国际协定的法律效力。

关于何时一项国际协定应称为条约,尚无任何国际规则。不过,对严肃而郑重的文书一般都采用条约一词。

双边条约

双边条约是指两个缔约国之间缔约的条约

多边条约

多边条约是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缔约的条约

请问契约,协议,约定,合同,公约,这些词在法律上有什麽区别?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除以“条约”为名的协议外,还包括公约、***、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定书、联合宣言等。狭义的条约仅指重要的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如同盟条约、边界条约、通商航海条约等。国际法理论上,按照条约的参加国数,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即两个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多边条约即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和国际公约即多数国家缔结或参加的通常对非缔约国开放的协议。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前者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后者指依照原有的国际法规则规范缔约国间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国际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遵守、适用、解释、修正、变更以及条约的无效、终止、中止、退出等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4.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如集的国际会议制定。分为世界性公约,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公约等。

国际协定,国家间或国家对外活动的组织间,用于解决专门事项或临时性问题而缔结的短期契约性文件。有军事方面的停战协定、经济方面的贸易协定、文化方面的合作协定等。国际协定除非双方议定须经批准外,一般签字后即可生效。

契约:西方常用语

协议:合作常用协议,比较概括、笼统,常以其他协议、合同做补充;

约定: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

合同;常用书面语;

公约:国际公约等,常指国与国之间、政府组织、或者国际非政府组之间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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