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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什么是全域旅游示范区?又要如何构建

作者:宋鼎立 生活妙招 2023-06-08 05:18:56 阅读:26

解读丨什么是全域旅游示范区?又要如何构建

全域旅游示范区就是以地方行政区为范围,以“全域旅游”理念打造的全新的旅游目的地典范,是整合区域范围内一切可资利用的旅游吸引物资源,是一个能够全面动员资源、立足全面创新产品、可以全面满足居民生活及游客体验需求、旅游产业拉动效应明显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主体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考核的六大指标为:旅游业增加值占本地GDP比重15%以上;旅游从业人数占本地就业总数的比重20%以上;年游客接待人次达到本地常住人口数量10倍以上;当地农民年纯收入20%以上来源于旅游收入;旅游税收占地方财政税收10%左右;区域内有明确的主打产品,丰富高、覆盖度广。

解读丨什么是全域旅游示范区?又要如何构建

发展全域旅游示范区的5大战略路径:产业围绕旅游转:推动旅游业与其他产业共生共荣,旅游关联产业在布局中需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产品围绕旅游造:围绕市场需求,着力构建主打旅游产品,实现产品围绕旅游造,打造产品的全域化发展;结构围绕旅游调:加大旅游人才培育力度,鼓励招商引资,旅游业引领第三产业比重加速提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功能围绕旅游配:区域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紧密围绕旅游业发展合理配置;民生围绕旅游兴:切实增强区域旅游产业实力,使旅游业成为改善民生的主力。

构建全域旅游示范区还要处理好六个关系:一是处理好面与点(景区点与全域)的关系。既要全域统筹,也要注重景区景点建设,注重重点突破和极核带动,培育核心吸引物、开发丰富的旅游产品仍是全域旅游的基础。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全域旅游,既要发挥党委政府的统筹推动,更要符合旅游消费需求、符合市场规律,全域旅游要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新旅游生活方式。

三是处理好标准与特色的关系。全域旅游创建要达到一些共同的标准,吸引力、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于特色和个性。四是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全域旅游注重建设,丰富产品和完善配套,更注重保护、注重整体环境优化。五是处理好硬件和软件的关系。既要重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硬件的建设,也要重视社会环境、软服务等品质提升。

六是处理好改革创新与系统提升的关系。既要突出改革创新和突破,也要注重系统提升和优化,全域旅游既是一个改革创新工程,也是一个系统优化工程。作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北京昌平区,十三陵特区与北京中景合天合作建设了全域智慧旅游平台,主打十三陵地区特色宴,为农家乐带来更多的客流。

如何认识与理解全域旅游

旅游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到了全民旅游和个人游、自助游为主的全新阶段,作为综合性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更加广泛,时代赋予旅游业的责任也越来越大,传统的以抓点方式为特征的景点旅游模式,己不能满足现代大旅游发展的需要,发展全域旅游是大势之所趋。全域旅游是什么?“全域旅游”的“域”,直观理解是一个地域的概念,是旅游要素在一定地理空间的有序分布,类似于旅游目的地的范畴。

“全域”两个字,“全”不是指全部,“域”不只是空间,“全域”不是“全能”,全域旅游也并不是有些人理解的全面开花,更不是“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模式,而是一种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在新时代面临诸多旅游问题的时候,应该采取的一种新的发展理念。

全域旅游要从全要素、全行业、全过程、全方位、全时空、全社会、全部门、全游客等角度推进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在要素利用上要重视当地居民作为吸引力载体的作用。怎么认识“全域旅游”?如果从已有的山岳、度假、湖泊村落等各种类型的旅游景点中选择一个“相似体”,村民混居型景区无疑是最接近的,它有三个主体,一是居民、二是游客,三是旅游开发者。村民混居型景区面临的矛盾主要有:富民富县谁排第一的矛盾,投资方的投资回收与村民对利益期望不断变化的矛盾,乡村旅游规划编制与管理方在现场实施和动态监管的矛盾。如何统筹协调好这三者的关系,是村民混居型景区给予全域旅游发展的问题式借鉴。

全域旅游的功能,一是为游客提供短暂的旅居生活空间,二是为当地居民提供长久的生产生活空间,这两个空间都是政府的行使职能的领域,是政府发挥职能的空间。三个“空间”所对应的“时间域”、“要素域”、“职能域”各不相同,也就各有考量的轻重。怎么做好“全域旅游”?“多规合一”各种规划与旅游规划统筹推进“多规合一”是全域旅游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它工作的核心是按照城市空间战略规划整合各类规划的空间冲突。

全域旅游是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要实现旅游产业主导下的多规合一,需要解决旅游规划的“衔接困境”,如土地指标不匹配、建设用地边界差异、用地属性不一致等。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多规合一”应该是规划编制组织执行的一种思路,而不是现实中常见的一个专业服务项目。

“多产融合”相关产业与旅游发展深度融合“多产融合”是全域度假发展的内在要求。旅游资源的无界性为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基础。在观光旅游时代,旅游资源仅限于那些名山大川或名胜古迹等少数资源单体上;而在全域旅游背景下,旅游资源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不断泛化呈现无界性。

由于旅游与众多行业关系密切,提高游客体验深度需求,并非某一个部门或行业可以实现的。需要多个行业的互动融合发展,尤其是旅游业与其他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多方发力”构建全域旅游时代全域旅游不仅仅强调旅游业的发展,而是以旅游为发展基础,通过各部门协调支撑作用,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甚至建筑设计中考虑旅游需求,用大旅游的理念来建设和发展,最终满足大众旅游时代背景下,旅游者对旅游区域空间的需求。想了解更多全域旅游建设信息,欢迎专注北京中景合天,专业提供全域旅游解决方案。

如何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全域旅游新解

推进全域旅游是我国新阶段旅游发展战略的再定位,是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变革。从景点旅游模式走向全域旅游模式,具体要实现九大转变:一是从单一景点景区建设和管理到综合目的地统筹发展转变。

破除景点景区内外的体制壁垒和管理围墙,实行多规合一,实行公共服务一体化,旅游监管全覆盖,实现产品营销与目的地推广的有效结合。

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从景点景区拓展到全域。例如,要从景点景区和城市的旅游厕所革命拓展为景点景区内外、城乡一体推进的全面厕所革命。二是从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实行分类改革,公益性景区要实行低价或免费开放,市场性投资开发的景点景区门票价格也要限高,遏制景点景区门票价格上涨过快势头,打击乱涨价和价格欺诈行为,从旅游过度依赖门票收入的阶段走出来。

三是从导游必须由旅行社委派的封闭式管理体制向导游依法自由有序流动的开放式管理转变。实现导游执业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四是从粗放低效旅游向精细高效旅游转变。

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引导旅游需求,实现旅游供求的积极平衡。五是从封闭的旅游自循环向开放的“旅游+”融合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旅游与农业、林业、工业、商贸、金融、文化、体育、医药等产业的融合力度,形成综合新产能。

六是从旅游企业单打独享到社会共建共享转变。充分调动各方发展旅游的积极性,以旅游为导向整合资源,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建立旅游发展共建共享机制。七是从景点景区围墙内的“民团式”治安管理、社会管理向全域旅游依法治理转变。

旅游、公安、工商、物价、交通等部门各司其职。八是从部门行为向党政统筹推进转变。形成综合产业综合抓的局面。九是从仅是景点景区接待国际游客和狭窄的国际合作向全域接待国际游客、全方位、多层次国际交流合作转变。

最终实现从小旅游格局向大旅游格局转变。这是区域发展走向成熟的标志,是旅游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世界旅游发展的共同规律和大趋势,代表着现代旅游发展的新方向。了解更多全域旅游内容可以关注下云途智旅,希望对你有帮助。

昌吉***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增强旅游发展新功能,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成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构建自治州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服务保障、市场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利用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

第四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第五条 自治州建立健全党委统筹,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乡(镇)主要负责人抓落实的全域旅游工作机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重大问题,并将促进全域旅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第六条 自治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旅游安全监督、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支持全域旅游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

加强投融资机制和渠道建设,对重点旅游企业和各旅游业态经营者给予金融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全域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旅游品牌形象和宣传推广主题。旅游品牌形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上一级旅游和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整体布局、优化利用的原则,体现自治州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景区(点)为核心,优化旅游观光区、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以及旅游综合体空间布局,促进各个景区(点)和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以及相关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第十三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划督查、评估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点)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旅游产业融合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发展需求,增加绿地、公园、广场、旅游厕所等公共空间供给,建设生态绿道和主题公园,拓展休闲旅游空间。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土地、房产等,以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从事旅游经营或者开发旅游项目。

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州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州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通过对区域内旅游资源的有机整合,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实施全域打造、全业融合、全景建设、全民参与、全要素提升、全系统营销,实现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旅游效益最大化的旅游业发展模式。

全域旅游发展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区域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立足州情,特色发展;改革创新,内涵发展的原则,实现旅游业全域共建、全业共融、全民共享。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全域旅游发展领导机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的综合协调机制。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资源整合与规划、旅游开发与产业促进、旅游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旅游营销推广与形象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与资金管理、旅游数据统计与综合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交通运输、农牧科技、住房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卫生健康、民族宗教、财政、水利、教育、公安、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发展中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促进工作,教育村(居)民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文明素质,增强参与全域旅游意识。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旅***业协会、商会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调解旅游纠纷,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旅游志愿活动,在信息咨询、翻译接待、秩序维护、应急救援、文明督导、向导指引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发展需求逐年增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景区(点)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乡村旅游建设、智慧旅游建设和旅游教育培训等。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域旅游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加快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十条 州、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全省规划,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州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各县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县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类旅***业专项规划、新业态规划。

各类旅游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备。未经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第十一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编制景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景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报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景区管理机构、开发经营者,应当建立景区农牧民参与受益的机制,维护景区农牧民利益。

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旅游强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开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提升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最大限度满足大众旅游时代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注重弘扬唐山人文精神,突出人本理念和文化内涵,体现本区域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历史文化、近现代工业文明、地震遗存与抗震救灾、城市建设等特色,加快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构建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社会环境和放心旅游消费环境,打造全域旅游休闲目的地。旅游资源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有序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实现全域宜居宜业宜游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植旅游精品,开拓旅游市场,改善旅游发展环境,整合旅游资源,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发改、商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全域旅游的发展。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域内旅游业与北京、天津旅游业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

第二章 全域旅游规划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征求各方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主管部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第九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推动实现“多规合一”。

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建设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交通线路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第十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开发建设前,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景区规划,对景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旅游要素配套与旅游设施建设等进行具体安排,提请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保障景区开发建设依照规划进行。第十一条 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旅游项目涉及的工程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报批。第十三条 景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符合规划的,不准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景区等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告知旅游主管部门;召开相关的论证会、评审会等会议,应当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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