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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职责有哪些

作者:祁少阳 生活妙招 2023-06-08 07:32:33 阅读:31

共产党员的职责有哪些?

党员的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中国共产党把中华民族的责任意识提升到了新的境界。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人责任观的出发点和归宿。

共产党员的职责有哪些

加强党员的责任感,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一贯要求。

党章规定党员的八项义务为:一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是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是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做斗争。七是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管理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党员管理大多以制度的形式来体现,主要内容有:(1)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2)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是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保证。

(3)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的制度。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管理的一种途径。(4)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按期交纳党费,是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5)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6)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的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因调动工作等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按规定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有关党组织只有接到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组织生活。(7)党籍管理制度。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8)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党员越来越多,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新时期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

中国共产党员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织实行什么制度.凡属于党组织职责的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

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扩展资料:2015年6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职责作了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2019年3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4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这次《条例》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党组设立的条件标准。

一是对应当设立、可以设立、不设立党组的情形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党组。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共青团组织、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以及地方国有企业、地方文化组织和社会组织等不设立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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