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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6种 *** 调查取证的 *** (只有事实没有证据官司怎么打)

作者:黄宗琬 生活经验 2023-06-07 21:40:34 阅读:34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的方法

1、自行取证或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企业自身当然最为了解其自由的商业秘密的有关情况,例如企业自身所想要保护的信息的秘密点,因此企业自身最为取证这无可厚非,但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对于取证的范围和方式等企业可能无法较好的把握,故企业可以选择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帮助完成取证工作。 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的方法 (只有事实没有证据官司怎么打)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2、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 公证取证就是以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将权利人取证的过程记录下来,将取得的证据封存在公证机关,在诉讼时提交法庭,作为诉讼的证据。随着我国公民对公证制度愈渐深入的了解,公证证明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诉讼中。据了解,我国公证部门目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中,公证取证占了很大的比重。

由于法院身份特殊,而公安、工商部门又不可能对每个案子投入巨大精力物力进行取证,公证部门实际上起到了辅助取证的重要作用。 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5、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调查取证 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工商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有权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封、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工商管理机关依法通过以上行为获取的文件、笔录和实物都是证明侵权人侵权的有力证据,在法庭上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发现侵权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该种途径收集证据。 6、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案件的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体、先进的技术设备,丰富的侦查经验,国家赋予其侦查权力。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一般具有犯罪手段隐蔽、被害人举证困难的特点,选择公安机关介入是比较明智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侵害事实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满足立案侦查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且采用专门的侦查手段调查取证。

法律规定***取证应如何取?

*** 取证应如何取? 1、运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时取证。 ***犯罪固有的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侦查难度。

***嫌疑人在实施***行为后或察觉司法机关追查时,往往会想方设法破坏、转移、伪造乃至毁灭 证据 ,也往往会利用延长时间编造假情况、假情节,或与 行贿 人、知情人串通,订立攻守同盟。

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 证人 也可能受到外界的压力,使证言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善于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手段,则无以打开案件侦查的局面。***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必须充分运用必要的法定手段和法律措施,如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83条中的“发现犯罪事实”以事 立案 ,控制 犯罪嫌疑人 ,对嫌疑人采取 监视居住 等强制措施,在嫌疑人与行贿人或知情人之间没有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之前,迅速及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分析判断证据,从而通过合法获取的证据去指证犯罪嫌疑人和证实犯罪,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嫌疑人能做的也只能是俯首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了。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所立案件的质量和准确度,并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侦查的广度和深度。

2、克服“口供情节”,拓宽思路,跳出证据“一对一”的误区。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口供一直担任着“证据之王”的角色,不少人认为,***案件中***事实的证据,主要靠嫌疑人的口供,再以供取证,获得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除此之外,别无它证,如果没有知情人而只有嫌疑人的交代和行贿人的证言,就形成了证据的“一对一”,在这个证据的链条上,任一端出了问题,就难以认定***事实。事实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我国刑事诉讼 法规 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任何犯罪的发生,必然会留下难以抹去的痕迹,只要这些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就是证据。

“一对一”***案件,只是证明***犯罪过程中某一阶段直接证据的“一对一”,因为任何一个犯罪事实,都包括若干个具有连续性的阶段,而不仅是一个阶段,而每个阶段都会发生相应的案件事实,如犯罪时间、地点、赃款赃物等等,由此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这是不依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我们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除注意收集嫌疑人的口供、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等直接证据之外,还要注意收集***犯罪每个阶段发生案件事实而产生的大量的间接证据,这些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经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只要相互外印证、相互证明、形成锁链,达到说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否定其他可能,就能保证整个证据体系的证明力,就能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善于发现翻供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并合理加以利用。

***案件中作证后又翻供的证人,大多是出于觉得嫌疑人有恩于己或受到胁迫、说情,产生顾虑从而翻供,证人翻供后所作的证言,往往已经和嫌疑人抵赖的事实情况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证人翻供后的证言在大的方面肯定已与嫌疑人的口径统一起来,但那毕竟不是事实,所以在小的细节方面不可能达到天衣无缝的程度。因此侦查人员在与证人的谈话中要敏锐地抓住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选择好时机,在证人事先没有思想准备,还没来得及在细节上与嫌疑人统一口径的情况下,深追细问,狠“抠”细节,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暴露出破绽,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做好证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回到如实作证的正确轨道上来。

4、强化指挥作用,将办案人员整合成高速协调运转的整体。当前办理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较多,需要查证、印证的资料较多,这就需要指挥者充分掌握全面,科学统筹安排,对参与办案的人员统一指挥,果断决策,使办案的人员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通过科学指挥、合理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干警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以最快的速度获取确实可靠的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 综合上面所说的,让犯罪人员***之后,执法人员应及时的进行取证,而且还必须要通过法律的程序来进行合理的按排,结合多人的证言,让案件可以更快的结案,使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属于大罪,一旦被抓到就必定受惩罚。

关于取证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 证据 ,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 证据保全 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 行政强制措施 ;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 行政处罚 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载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见 证人 。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 质量监督办案程序 的规定 。质量监督办案程序由法律规定,当地政府也会有一定的裁量权。

关于细节的办案程序法条中都有详细记载,这里无法一一赘述。

律师会采取什么方法取证?都需要注意什么?

众所周知,律师是法律的服务人员,而不同的律师侧重点也不同,有的人侧重法律援助方面,有了侧重,刑事诉讼,还有人侧重民事诉讼等等。但是这些律师都需要请求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那么有人会问,关于律师取证调查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他一般会采用什么方法取证?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具体阐述。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律师在进行案件搜索过程当中,具有取证调查的权利。律师在取证调查时一般通过自己所学的知识已经亲自到现场勘查而实行的。在此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很多。首先,必须要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一般情况下,律师只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便可取证,但是我还是建议向相关公安机关人员申请取证,经过相关公安机关人员批准之后,你便可以拿到相关证据。其次,律师在取证时还需要注意建立一个沟通的氛围,取得对方的信任,拉近与证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在调查的时候,需要注意证人的神态,面色,眼神变化,但是千万不能用某些东西威胁证人,以此来确保证人言论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千万不能让这人感觉到害怕,并且认为此事件牵扯到自己。你可以告诉他,你会将这些言论保密。最后,如果证人愿意出庭证明,你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

最后,在取证调查过程当中,应当合理规划。总而言之,律师在取证,调查时需要注意的事情还有很多,任何事件都是需要根据事实说话的,在取证时,律师一定要事实为依据,进行探查。依法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之外,调查取证过程当中也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离婚财产调查取证方式

离婚财产调查取证方式 离婚财产调查取证方式,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部分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也没有什么概念,但是离婚的时候是可以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询的,下面了解离婚财产调查取证方式及相关资料。 离婚财产调查取证方式1 一、离婚财产调查取证有哪些方式 1、当事人自己取证。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证据都由当事人自己取证。

自己想要什么,就要举出家庭或者对方有什么的证据。比如,自己想要分得房产,就得举出房产证;自己想要存款,就得举出存折。自己取证要注意,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保证证据有效的基础。有时,即使事实是真实的,由于取证的手段或者程序不合法,该证据就是无效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

比如,在其他私人空间***的照片,因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成为非法证据。 2、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据一些行业、部门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己去取证,比如银行存款,当事人自己不能查对方的存款,或者不知道对方是否有存款,根据规定,就只能在***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相关的机构查询了。

二、离婚时应该怎么调查取证?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因此,要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 (一)采集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二)采集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三)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离婚财产调查取证方式2 一、婚内财产调查如何取证?婚内财产调查哪些内容? 婚内财产调查顾名思义就是对婚内对所有的财产进行的调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 调查对方收入情况; 2、 调查对方房产情况; 3、 调查对方车辆情况; 4、查银行存款、银行账户余额; 5、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二、婚内财产调查如何取证?如何调查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 由于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的逐渐重视,调查私人财产是不被允许的。有权调查个人财产状况特别是私人银行账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职能部门。

因此,如何调查婚内对方的存款着实难倒了不少人。如何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呢? 1、 如果夫妻双方还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发现对方存折或者银行卡,将相关财产复印或将号码抄下来。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的,但具体知道哪家银行开的户,一般也可以查询到储蓄信息。更多诉讼问题咨询可致电(微信同号)。

2、 如果需要走正当的途径的,则可以在离婚时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不过,在某些地区,很多银行会拒绝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行存款调查。因此,只能选择申请法院调查。但是,在生活中,由于法院业务比较忙,心有余而力不足,很可能会忽略掉当事人的申请。

律师提醒,上面就在申请法院调查时,建议将“打印取款明细清单”写进申请书中,因为只有一个存款多少的证明是不起丝毫作用的。 离婚财产调查取证方式3 婚内财产的调查主要针对双方婚后收入的所有收入财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对方经营或工资收入情况; 第二、调查对方名下的车辆信息; 第三、调查对方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及交易对手明细; 第四、调查对方名下的股票交易信息,我们经常查处对方几十万致几百万的资金,而我方当事人一直以来竟然不知道对方有如此巨额资金; 第五、调查对方名下婚后累积的公积金,有时候也是一笔不少的资金; 第六、调查对方房产信息及可能存在的隐匿房产信息; 第七、调查对方名下的公司内外档信息; 第八、调查对方可能存在的其他财产情况等。

证据收集遵守合法手段的必要性

法律解析: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 律师 要求当事人、 证人 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 犯罪嫌疑人 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4.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 证据 的专门活动。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7.实验。

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 刑事诉讼 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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