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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支出的定性及处理 (财政虚列支出的定性依据)

作者:宋鼎立 在线学习 2023-06-03 07:53:48 阅读:31

虚列支出的定性及处理

虚列支出的定性是做了相应的说明,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若违反上述规定即为虚列支出。虚列支出的处理:1.1994年3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虚列支出的定性及处理 (财政虚列支出的定性依据)

2.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3、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反什么规定

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拓展资料:套取资金,涉嫌多种***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为单位行为***(或涉嫌犯罪)和个人行为***(或涉嫌犯罪),又分为直接责任人员***(或涉嫌犯罪)和单位领导***(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据具体***(或涉嫌犯罪)事实来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虚列支出的定性依据是什么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7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 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 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49条“凡是 预拨以后各期的经费,不得直接按预拨数列 作本期支出,应作为预拨款处理。

虚列财政配套资金违反了什么规定

虚列财政配套资金,违反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不过,现实中很难按此执行。配套资金,是在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下涌现出来的一种为获得上级或外部投入资金而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相应配备一定比例的资金。通俗地说,就是由上级财政或部门拨一点资金,同级财政或部门出一点资金,项目单位自己筹一点资金。

从配套资金执行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范围广泛在各级、各个经济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的使用相当广泛,诸如农村改革、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合作医疗、农机购置补贴、乡镇综合改革、***安置、扶贫贷款、林业贷款、水利、矿产开采、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国家安居工程、低保、消防装备建设、科技项目、科技创新、重点科研、义务教育工程,还有外资项目等等。配套资金的项目之多,范围之广。

二、到位不足从多年来的审计情况看,配套资金执行结果的总体概念是:省级超额,自筹积极,市欠县级,县欠严重。三、弄虚作假财政部门采取先拨入而后扣回的办法。项目单位采取先转入而后抽走的办法。

项目单位采取虚列支出作为自筹资金。项目单位将不属于该项目的支出当作是对该项目垫付的资金而视为自筹资金上报。财政、主管部门的资金未到位,项目单位采取挂应收款的办法。

项目单位采取虚报财务报表的办法。虚报配套资金的手段五花八门。

什么叫“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

你说的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并且都会被当作“偷税”处罚的。具体情况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事业单位虚列支出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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