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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公产房承租人的规定 (民法典对公产房承租人的规定有哪些)

作者:何丽欢 在线学习 2023-06-08 05:58:04 阅读:26

一、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公产房承租人的规定 (民法典对公产房承租人的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第732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2、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二、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如何***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怎么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公房纠纷可以打官司吗

在购买房子这个问题上人们还是有不少的苦恼的,在深入的了解房产的过程中,人们要明白自身的机会。购买公房人们也该掌握到其中的买卖问题,针对于公房买卖过程中的纠纷每一个人都该熟悉,已购公房值得购买吗?公房买卖纠纷有什么法律依据?

在购 买房 子这个问题上人们还是有不少的苦恼的,在深入的了解 房产 的过程中,人们要明白自身的机会。购买公房人们也该掌握到其中的买卖问题,针对于公房买卖过程中的纠纷每一个人都该熟悉,针对这些纠纷使自己得到一定的回报,接下来就分析一下已购公房值得购买吗?公房买卖纠纷有什么法律依据?

已购公房值得购买吗

可以,目前我国公有住房买卖有很多限制条件,但是目前尚没有一般性规定。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 房地产 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才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出售公有房屋时, 承租人 有 优先购买权 。公有 房屋出售 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公有住房房改政策》规定了按照 成本价 购买的, 房屋所有权 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公房买卖纠纷有什么法律依据

1、商品房屋买卖是现代社会典型的不动产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不动产 物权 变动。在商品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就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产生约束力,不具有排他的效力,故而商品房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根据国家对于公房 使用权 转让审批的相关要求来看,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公房使用权的买卖。

2、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是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当事人双方依自身意思表示签订公房买卖协议后,在 房屋买卖协议 成立后,房产使用权虽没有转移,但双方当事人依协议建立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

3、《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权法中的高指导原则,具体内涵是: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只要行使财 产权 时,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那么该交易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合约当事人应当依照合约履行。

已购公房值得购买吗?公房买卖纠纷有什么法律依据?上述内容就是人们都该了解到的公房购买的具体分析,在房产买卖的过程中要了解到具体的操作。买卖纠纷时长会发生,人们要很好的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在购买房子的时候要注意到房产的各种问题。

公房房产纠纷分割应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公房纠纷可以打官司。当事人携带公房使用或者承租合同、***状、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人民法院提***讼即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条件为:1、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权利或义务,对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会造成直接影响;2、诉讼案件存在明确被诉对象;3、***人有提出具体的诉讼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4、当事人提***讼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审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房 房产纠纷 分割应怎么处理? 公房纠纷一般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决定权在产权人手里 公房不存在分不分的问题,因为公房的所有权不在你们手里,所以公房不能赠与不能 继承 。公房只有变更承租人,承租人需要户籍在公房,并且在公房居住超过一定的时间,至于具体变更给谁,决定权在公房所有权人那,谁想变更为承租人,应当向公房所有权人申请。 如果其中一人出资将公房买下,那么从法律上公房的所有权人就是出资人,不存在分割的问题,但是出资的时候你们各方之间有协议房屋买下归各方共有除外。 公房使用权纠纷可以***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一、凡以房产为标的 买房 、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 代理 、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讼。 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 辞职 ,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 房屋产权人 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五、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 抵押 等 民事纠纷 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 六、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房对于我们来说根据就不存在分与不分的问题,只要谁是房主的产权人,那么这位产权人才有权力来进行处分,而且有些公房的产权人还是国家的,这样的话,根据就没有任何争论的问题,大多数公房只有使用权,根本就没有买卖的权力,所以,一般公房的分割还是必须要协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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