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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就业的主要形式有什么)

作者:顾传刚 干货分享 2023-06-08 14:53:07 阅读:31

就业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主要形式有: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主要包括劳动者在各类经济组织从业,且所签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的就业形式,以及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从业的就业形式。

就业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就业的主要形式有什么)

非正规就业则包括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计时工、计件工、轮换工以及弹性工作制等。

我国的就业政策是什么?

我国的就业政策为新生劳动力初次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一、新生劳动力初次就业1、新生劳动力素质普遍低下,不能适应企业用人的标准,使劳动力的有效供给大于需求。

新生劳动力待业与在岗劳动力失业基本会产生相同的负面效应。

2、人口极度膨胀,经济发展不能适应人口增长的需要,劳动力过剩,不能提供与过剩劳动力等量的就业机会,使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二、失业人员再就业1、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失业的严重性在于失去工薪收入,严重影响生活依赖的物质来源,导致生活贫困。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讲,失业者将直接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2、由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失衡所导致的失业率过高,说明经济发展中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

因此,劳动者失业问题是政府必须认真对待的客观现实问题,解决失业问题也就成为政府就业政策的目标之一。扩展资料:政策实施手段一、保障充分就业的根本手段形成失业和就业艰难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政府保障充分就业的根本手段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 、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全面就业的政策手段1、在城镇就业职工中实行低工资政策。2、实行城镇基本生活用品低物价政策。3、实行城镇居民货币工资之外享有各项福利的政策。

三、市场机制下竞争就业的政策手段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职能,保障就业。2、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3、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开展就业服务。

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形式有哪些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4年4月26日发布的《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积极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和就业基地,为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政府制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等政策,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建立制度,促进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于我国“就业形式多样化”的概念,可以做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

就广义而言,是指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多样地选择就业形式,除了在公有制部门工作以外,还可以选择在私营部门就业;除了传统的全日制岗位以外,还可以从事部分时间的工作;除了在用人单位工作以外,也可以从事个体经营;除了从事一般的生产性工作以外,也可以从事社区乃至家庭的服务工作,等等。就业形式多样化不仅包括各种非正式就业形式,而且也包括在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工作的情况,这主要是相对于过去我国就业渠道过于单一而言的。

就业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校推荐就业吗

不包括,但是存在。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形式:1、录用。

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到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4、毕业生以自主创业、自主就业等灵活的就业方式就业。

自主创业: 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由就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和其他灵活就业也需要证明材料)5、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考虑到统计口径的连续性,暂列入就业统计范围)。6、境外就业(出国)。

毕业生出国留学和就业等(包含港澳地区就业)。7、项目就业。

我国的主要就业制度及内容。

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经历了“统包统分” -- “供需见面” -- “双向选择”-- “自主择业”等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一、大学生就业制度沿革 (一)计划经济下的大学生就业制度 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经济建设的任务是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的。

作为经济建设的新生力量—大学毕业生,则是作为“新鲜血液”,由国家集中调配、统一分配,使用于国家最需要发展的工业领域及其他行业。

1、建国初至60年代中期: 1950年,国家提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有计划的统筹分配。 1951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 这一时期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初步形成了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

自1963年起,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实行统筹安排,由毕业生分配部门在有计划、有重点地了解用人部门的需求和毕业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前编制分配计划。 2.“***”期间: 1972~1979年的毕业生,是“***”期间推荐入学的学生,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基本上是根据毕业生生源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回来源地区或单位安排工作,称之为“社来社去”(指农村人民公社推荐的学生,毕业后回到推荐他的人民公社)、“哪来哪去”,国家只作少量调剂。 3.恢复高考制度后: 1977年恢复全国统一***制度,从这一届起,又重新施行统一分配制度。

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对毕业生的分配确定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 1)教育部直属高校,是面向全国培养人才的,其毕业生由国家负责面向全国分配,主要用于加强重点,调剂质量。 2)中央业务部门主管的院校,主要是为本行业、本系统培养人才,其毕业生原则上由中央各业务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分配。 3)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院校毕业生,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面向本地区分配。

(二)改革开放深化后的大学生就业制度 1985年5月,***中央颁布《关于改革教育体制的规定》,提出了改革大学招生的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要求。从1986年起,将由国家计委主管的编制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工作,交由国家教委主管,促进了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进一步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改变过去全部由政府部门少数人编制分配计划的办法,采取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分配计划。

2、逐步改变落实计划的方法,开展“供需”见面的活动。1986 年,国家教委直属院校毕业生人数的80% ,由国家教委提出学校分给部门、分给地区的毕业生人数即“切块计划”,通过“供需见面”方式提出分专业、分用人单位的调配方案。其余20% 的毕业生,也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提出建议分配计划。 3.“双向选择”与“自主择业” 从1986起,国家教委逐步提出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于1989年予以实施。

在该方案中,提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逐步把竞争机制引向高等学校。 1993年,***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此确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高等学校作为就业工作的中介,主要为“自主择业”的毕业生提供服务。

关于就业

就业的门槛和物价一样越来越高了,有的招聘单位居然要求女生***要对称了!按此速度发展下去,不久的将来可能要求SIZE36以上的女生才可参加面试了参加过应聘、艰辛地找过工作的人都有体会,没找过工作,逛过街的人也知道。在用人单位“买方市场”的今天,求职者常常受到就业歧视,理由五花八门,甚至荒唐可笑,略加归纳,列举如下:身高歧视。

这是司空见惯的,女营业员身高158厘米,外表秀气,开朗活泼。

要求类似选美。因为大家太常看到了,以至于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了!姓氏歧视。

据报道,有个女孩毕业后,准备当一名营业员。她与一位经营布料的老板面谈。这位老板有意聘她,但一听女孩姓裴,便马上改变了主意。

从此,先后十余次求职均被拒之门外,只因女孩姓“裴”。很多企业招用员工时将女性拒之门外。

同等条件下,除非女性应聘者特别优秀才会考虑,而对男性并没有这个要求,这就是传说中的‘宁要丑男武大郎,不要才女穆桂英’!!经验经历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有对“经验”的要求,这使一些根本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人才望而却步。其实,有些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试问刚跨出高校门槛的大学生怎么会有两年以上的销售经验(不排除个别情况)、*******经验呢?对于应聘者来说,个人经历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有过犯罪前科或坐过牢的人,他们的就业道路将是处处碰壁、一片荆棘。

所以大家一定要理性、冷静的思考自己的人生,不要走上不归之路!!!学历学校歧视。有很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学历”的要求动辄以硕士、博士为硬性标准,但实际上所需人才的岗位有专科学历就足以胜任,没有必要高薪聘用硕士、博士,造成无谓的人力资源浪费现象;有的企业则对名牌大学情有独钟,非名牌毕业生不录用;而有的企业则偏爱“海龟(归)”,有句话叫:“海龟上岸,土鳖滚蛋”。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除了要求高学历、多年在大型企业的工作经验、出类拔萃的管理开拓能力之外,还有一个条件:血型为O型或B型。

在招聘时对血型有要求实属少见。???难道企业也像女生一样迷恋星座?户籍地域歧视。现在各大城市都有许多工种不允许外地人涉足,也就是户籍歧视。北京就明文规定一些行业限制使用外地人员,如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办公室文秘等,这些工作都不许没有北京市户口的外来人员从事。

此外,地域歧视也相当严重,比如前一段时间炒得相当热的《河南人惹谁了?》、《千万别惹东北人》等书都反映了地域歧视的严重态势。类似的就业歧视现象不胜枚举。按照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都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但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在现实中却不断被***。针对上述就业歧视现象,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中国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

其实,是我国立法滞后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的法律,如美国有《雇佣年龄歧视法》,禁止任意的年龄歧视。而我国缺乏对个人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的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增加了社会就业成本,降低了社会总福利水平,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同时又促进人们形成理性的理念。

如果继续纵容如此明目张胆的就业歧视,忽视弱势群体,那么法律的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又何以体现。在秉承‘人人生而平等的’美国,没有几个人敢如此嚣张的挑衅法律的威力!同样因身高受歧视的案件,在我国公***报考条件尚未修改时在重庆等地区也发生过,但是正是因为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来保护这一弱势群体,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因此,我认为,为保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人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势在必行,以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种族、性别、年龄、地域、户籍、相貌、身高和学历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歧视。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理由及其法律界定近年来,随着***的观念深入人心,就业歧视(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又称职业歧视 )问题渐渐凸现,并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就现状而言,我国立法上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法学理论上对就业歧视也未能形成合理统一的观点;而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上所存在的歧视壁垒更是比比皆是。因此,亟需制定禁止就业歧视立法。本文仅对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理由和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展开研究。“歧视”在现在的一般含义是指根据阶层或者群体而不是根据个人的特长或优势加以区别对待和考虑 。

虽然上述定义过于宽泛,但歧视本身的确是一个中性词汇,在经济学中更是如此。正是基于此,经济学中甚至法学界中一直有着是否应当反歧视的争论。关于其如何渐渐演化为贬义词,有学者这样描述:“歧”指岔道,“视”指看待,即白话文的“分别看待”。

可惜“歧”字后来引申为专指若干条岔道中错误的那条,“歧视”一词也跟着添上了贬义。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不合理,因为对于个体的人而言,差异是存在的,这其中有自然属性的差异也有后天努力所形成的差异。根据后天努力所形成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比如根据技能,恰是促进人发展的动力。而只有以自然属性差异为标准进行的差别对待才是歧视。

即便做这样严格的限定,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歧视也远远超出了我们要讨论的范围。本文将仅围绕“法律含义上的歧视”对“就业歧视”进行讨论。一、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理由(一)反对立法禁止就业歧视的理由1、经济学上支持歧视的根据最早关注歧视的是经济学而不是法学。

在经济学上,有很多理论支持歧视。经济学家认为“歧视”的根源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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