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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目 (什么是税目)

作者:卞馨荣 生活妙招 2023-05-31 13:20:20 阅读:29

什么是税目

什么是税目 1、什么是税目? 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 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

什么是税目 (什么是税目)

同时,税目也体现了不同的税率。

税目的设计,有列举法,即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的税目,如电视机、录像机等,一种商品就是一个税目;也有以概括法设计的、即按照商品类别或行业设计的税目,如文化用品类、电子产品类、日常用化工类等,一个类别的商品是一个税目。这两种方法各有其特点,前者界限明确,便于掌握,但税目过多,不便查找:后者税目较少,查找方便,但税目过粗,不便准确掌握,容易出现纳税税收负担不合理的情况:一般而言,现代税收制度在税目的设计上这两种方法有机结合, 使纳税人税收负担公平、又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2、什么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

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

3、什么是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交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各种税都明确规定了税款的交纳期限。 纳税期限也是税收固定性特征的重要体现现代税收制度在确定纳税期限时一般有以下的考虑: ① 根据各行业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征税对象决定纳税期限。

如农业税,考虑到农业的收获季节,规定分夏秋两季征收:各种所得税,以年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实行按全年所得额计算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② 根据纳税人交纳税款数额的多少来决定。交纳税款多的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短些;反之,纳税期限核定长些; ③根据纳税行为发生的情况,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为纳税期限。实行按次征收。如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等都是发生纳税行为后按次交纳; ④为保证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预先缴纳税款。

确定纳税期限,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这个结算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款的多少,逐户核定,一般分为 1 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等等; 二是确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应纳税款到了结算期限,纳税需要有个代算税款和办理纳税手续的时间。

一般规定按1个月结算纳税的,税款应在期满7天内缴纳,其余的均在结算满5天内缴纳。

2019年税务师***《税法一》每日一练(8.21)

1.(单选题)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A.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B.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为职权与职责,征税主体享有国家权力的同时意味着必须依法行使,具有职权与职责相对等的结果,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性 C.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法律授予的,这种权力可以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不具有程序性 D.对于纳税主体,按照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2.(单选题) 下列关于税收公平主义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A.税收公平主义是近代法的基本原理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与其他税法原则相比,税收公平主义渗入了更多的社会要求 B.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无论是否相等,税负都是相同的 C.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其基本思想内涵是相通的 D.由于税收公平主义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主义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3.(单选题) 下列有关税收立法权及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A.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只有《宪法》的规定 B.税收行政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C.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D.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与国家一般立法权的基本类型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划分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4.(单选题) 税收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其关键点在于(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A.税收刑事案件由谁来管辖、谁优先行使侦查权的问题 B.税收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C.税收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全部由人民检察院独立完成 D.税务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5.(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现行税法对“税目”规定的是(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A.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B.划分税目的主要作用,一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二是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 C.资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属于小概括税目形式 D.制定列举税目的优点是界限明确,便于征管人员掌握;缺点是税目过多,不便于查找,不利于征管 【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C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法律授予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并非仅仅是一种权力资格。这种权力不能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极具程序性。

2.B 答案解析: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A 答案解析: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4.A 答案解析:税收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其关键点在于税收刑事案件由谁来管辖、谁优先行使侦查权的问题。

5.C 答案解析:资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属于大概括税目形式。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二·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一、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几项具体规定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物进行的具体认定。1、代办电讯工程2、打井工程3、以工代赈问题4、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一)关于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

按照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自建行为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应征税的。(二)关于疏浚工程疏浚是以人工或机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畅水流或改善通航条件等业务。(三)关于安装有线电视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

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四)关于燃气初装费财税[2003]16号,“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05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五)关于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是紧密相连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注意问题:承包整个绿化工程,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不得扣除购买的绿化树苗、花等原材料。(六)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七)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根据财税[2001]187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从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八)关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税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建筑业务征税问题: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近设置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一)对不动产的修缮与对有形动产的修理的划分问题按现行流转税制的规定,对不动产的维修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业务,对有形动产的维修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修理修配业务。(二)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征税问题按照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规定来处理,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纳税人对建筑、设计等业务实行总承包的,应分别按建筑业与服务业税目征税,(如将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费支出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减除。)分包设计劳务的纳税人,其从事设计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设计”项目征收营业税,并由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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