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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作者:赵颂鸣 在线学习 2023-05-31 01:33:54 阅读:24

法律分析:根据国法律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其内容就是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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