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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津贴国家规定标准是什么 (夜班津贴国家规定标准浙江)

作者:江觅儿 生活经验 2023-06-09 17:39:40 阅读:30

夜班津贴国家规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夜班津贴是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为保证晚上上班的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能够享受工作津贴。夜班津贴包括早班、中班和夜班,9点之前算早班,中班时间一般是22点之前,22点后算夜班,工厂企业必须要对早班、中班和夜班的劳动者支付津贴。

夜班津贴国家规定标准是什么 (夜班津贴国家规定标准浙江)

三班倒:早班 (6点至14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10元/班。

中班(14点至22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20元/班。夜班(22点至6点,连续工作六小时以上的职工)40元/班。四班两运转:早班(8点至20点,连续工作十小时以上的职工)20元/班。夜班(20点至8点,连续工作十小时以上的职工)50元/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班倒工人中夜班补助标准是什么?

夜班费发放尚无全国统一标准 各地自行其是各地夜班费标准,上海、江苏执行的是1995年的政策,距今已经17年未涨,福建、山东执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无锡执行的是2001年的政策,湖南执行的是2005年的政策,河北执行的则是2008年的政策。职工上一个后夜班(0时至8时),可以拿到的津贴标准最低仅有3.4元,最高为12元。

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费最低仅有4.4元,最高为20元。

不过也有的省份与时俱进,调整提高了企业夜班津贴标准。2010年,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按时间段分为:在24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0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24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0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指导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我省劳动法专家介绍,夜班津贴性质上属于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中所规定的“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关于夜班津贴,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对于夜班津贴是否必须发放以及具体怎么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夜班的具体时间段划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部分省市针对夜班津贴通过地方法规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其中很多规定年代久远,未与时俱进。在有地方标准的地区,企业应不低于地方标准向夜班上班的职工发放夜班津贴;在没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劳动者只能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约定享有中夜班津贴。

劳动法夜晚值班补助标准

劳动法没有规定上夜班一定有补助。但有对工作时间进行了约束,超出时间部分的补偿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夜班费发放标准

国家没有规定夜班补贴是怎么计算的。如果夜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夜班津贴标准很多的朋友其实工作的性质不合适双休制的,就会遇到加夜班的情况的,本来是应该睡觉的时候上班加班确实让人很头疼的,但是国家政府方面还是对于夜班津贴标准和加班工资有了一定的规定的。1、《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每天8小时工作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8小时全是夜班也是允许的,但如果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国家规定夜班津贴1、河北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岗位津贴标准。

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法律依据: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如下:1、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电影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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