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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什么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曾瑾俞 生活妙招 2023-05-30 21:37:08 阅读:23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什么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我国政府使用财政手段通过政府与企事业、院所等单位的共同投资,促进特定领域研发投入、加速产业化成型、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进而实现国家层面上的宏观经济目标的一种补助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什么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哪里有《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这个吧: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09-30 08:49 来源: 海南日报字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海南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

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七)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一)项目补助。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四)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获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六)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一)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省文化办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具体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实时、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可随时申报,纳入管理。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第十二条 省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基本材料。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附上《项目逻辑模型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二)专项材料。不同的申请人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4、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省文化办、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电影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广电部)、财政部等五部委重新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由广电部、财政部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委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由地方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各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报国家管委会备案。第五条 收取专项资金,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范围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逐级上缴、中央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委会按照各省上缴数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40%)回拨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由国家管委会使用安排。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审定后的收支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各省级管委会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下年度专项资金收入计划,国家管委会根据各省收入计划,编制中央集中留用的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广电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

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是多大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文化软实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三)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对纳入政府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性文化产业项目,应当予以引导、扶持。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政府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订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章 创业发展扶持 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构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创立知名文化品牌的环境。

第九条 市、区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积极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和指导文化企业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引导相关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

打造国家级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吸引知名文化企业、中介组织和研究培训机构把总部或者研发、制造、采购、财务中心设在园区。支持将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 第十一条 引导依法成立各类文化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

鼓励中介机构在市场开拓、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文化经纪、资质认定等方面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自主创新型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选择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对获得年度最佳创意成果转化、年度最大出口量文化企业以及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下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 (一)赴境外开展音乐、戏剧、杂技、民间文艺等商业演出; (二)赴境外开展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资金、技术和营销渠道,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并在研发设计、境外投资、对外合作、出国参展、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平台,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影响的文化商业项目到境外参加国际演出、评比和展览活动。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和特色品牌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企业的文化创意、成果转化、重大文化项目和文化人才的培养。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并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

编制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时,对涉及文化产业人才的内容,应当征求相关文化企业、文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具有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文化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院校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设置。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境外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传人收徒授业。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传统)技艺,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灵活用人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文化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的配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外资从事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本市医药产业,把本市建成全国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基地,加快实现本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海南省鼓励大型工业投资项目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参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医药产业包括化学制药、生物制药、中药和天然药物生产和医药研发、医药流通经营、医疗器械制造、医药包装、保健食品生产等行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生产经营的医药企业及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设立“海口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1.5亿元,另以2003年为基数,连续5年每年从现有医药企业新增税收以及新建医药企业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纳入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市医药企业及研发机构的发展。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资金的支持。第四条 海口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本市医药产业发展。

对既适用国家、省及海口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又适用本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企业,一律先执行国家、省及海口高新区的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第五条 本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本规定的实施。发挥医药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及研发机构)所在地辖区政府的作用,对辖区内企业提供协调和服务;企业所在开发区业主单位负责企业及项目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六条 政府对新开辟的药谷核心园区内的土地,按土地征用成本价净地出让;土地价款可根据情况分期支付;政府统一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医药研发机构、大型企业和技术人员设立医药研究开发机构。对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从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五年,给予50%的扶持;对非独立核算的以研究开发为主要业务的医药企业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

第八条 研发机构经法定程序取得的科研及试验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征地成本费用外的出让金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对其所缴纳的房产税市级留成部分,专项资金五年内给予100%的扶持。对以购买的闲置场地和房屋开办具有省级以上研究能力的研发机构,购买场地和房屋所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具有省级以上研究能力的医药研发机构,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转让金,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

但研究开发机构在使用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研究开发机构资格时,应按规定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和转让金。研发机构租赁用于研究开发的场地,三年内每年给予50%租金补贴。研发机构对研究场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给予三年全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专项资金支付。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新药研发实行资助。

对在本市开发申报的新药给予3万元的申报费资助;在取得新药临床研究批件后给予30万元的临床前研究费资助;对新药临床研究的补贴根据其临床研究费用视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专项资金支付。具体补贴标准另行规定。对开设具有国家级研究能力的医药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开设具有省(市)级研究能力的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评定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条 从2004年起,逐年提高科技三项经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五年内科技三项经费每年按不少于50%的比例重点投向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主要用于资助新药研发。独立核算的医药研究开发机构及高等院校,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医药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80号、〔1991〕82号、〔1995〕13号文件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湘政发〔1996〕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省委集中力量办大事、握紧拳头保重点的指示,加快我省农业、基础原材料产业发展和工业技术改造的步伐,增强工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筹集、集中管理、定项安排、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全省农业、工业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三条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1.农业税新增价差收入,从1996年起,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以后农业税相应增收的部分,省集中30%。2.生猪屠宰税新增收入,从1996年起,提高生猪屠宰税征收标准,省按财政决算收入数比1995年增加部分集中30%。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从1996年起,按省财政决算收入数集中15%。4.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从1996年起,按省财政集中的部分提取20%。

5.非生产性和生产性行业流转税附加,从1996年起,对省内所有非生产性行业(包括中央在湘企事业单位),按其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征收附加3%;对省内所有生产性行业(包括中央在湘企事业单位),按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附加1%。以上新增附加允许税前列支。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6年起,省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财政决算收入数集中10%。

7.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费收入,从1996年起,本省境内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包括征用、划拨和受让土地,除下列情况外,每平方米征收附加费2.5元。下列用地免交用地附加费:(1)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用地;(2)监狱、劳教、民政福利企事业单位用地;(3)军事设施用地和非经营性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4)非经营性公益设施用地;(5)省政府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和工作用地,以及因重点项目需要拆迁的安置用地。(6)抢险救灾的临时用地,灾民、***建房用地。

第三章 资金征收第四条 从农业税价差收入、屠宰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渠道集中的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各地州市在办理财政决算时结算上解。第五条 非生产性和生产性行业流转税附加,分别由国税、地税系统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征缴。第六条 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由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在发放用地许可证时一次收取,按月全额上缴省国土测绘局,省国土测绘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

第七条 征收非生产性和生产性流转税附加,统一使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印制的“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缴款书”。各县(市)国税、地税局专设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过渡户,每月15日和月末汇总清交省财政厅。征收单位代征手续费的标准,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第八条 税务部门征收流转税附加时,应视同税收进行征管;有关银行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流转税附加的征收和划解工作。

第九条 为保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入帐和规范管理,省财政厅设立“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各征收机关解缴的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月转作预算收入。第十条 各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收缴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有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拒交、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统一平衡协调的原则,由省政府统一安排,全部用于农业、基础原材料及工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建设项目。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测算当年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数,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办提出项目方案,会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按计划用于重点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其他一般项目。省财政厅要定期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收入、使用、回收、结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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