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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作者:何哲萱 在线学习 2023-05-30 18:39:07 阅读:22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第六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及发展规划;(二)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并可随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冠地域名称或举办主体名称。第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一)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等需要变化的;(二)合并或分设的。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撤销:(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三)职责任务消失的;(四)性质改变的;(五)合并或分立的;(六)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二条 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或拟变更、撤销单位向批准设立的机关提交变更、撤销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变更、撤销的理由和依据;(二)变更、撤销后职责任务的增减、转移、消失情况;(三)变更、撤销后资产处置及清算情况;(四)变更、撤销后人员安置意见。第十三条 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机关直接行文予以撤销。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第三章 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包括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等。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发展规模、职责任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分期核定编制。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是配备人员的依据,不得超编、超职数、超比例配备人员。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举办主体或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二)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及人员结构。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二)设区的市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三)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四)按照国家规定,需报上一级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水利水电概预算软件的编制依据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2007年版)《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办建管[2003] 120号)各省市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相关办法三、定额列表第一部分 部颁定额A1)水利建筑工程概算、预算定额(2002年)、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1999年)A2)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4年)、概算定额(2007年);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年)A3)水力发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1997年)、水力发电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0年)A4)水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 试行) A5)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2003年)A6)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86年)、补充定额(1994年)、安装预算定额(1992年)第二部分 各省(市)水利工程定额B1)四川(重庆)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7年、1997年)B2)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B3)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1997、2006年)B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B5)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1997年)B6)新疆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B7)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2年)B8)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B9)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1992年)B10)河北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4年)B11)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1996年)B12)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1990年)B13)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07年)B14)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1993年)B15)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2008年)B16)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2007年)B17)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定额(2003年)B18)广西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2008年)第三部分 其他定额(按1680元/套(节点))C1)全国公路工程预算定额(1992及2007) C2)全国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预算定额(2005)C3)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2007) C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2)C5)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7) C6)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2)C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08) C8)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2001)四、适用范围水利、水电行业工程施工单位及业主、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五、典型客户中水集团及其他部属单位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及下属第一工程局、第二工程局、第三工程局、第五工程局、第六工程局、第七工程局、第八工程局、第十工程局、第十一工程局、第十五工程局、天津基础工程局、闽江工程局中国葛洲坝集团以及下属一公司、二公司、基础公司、西北公司、机电安装公司等中国铁道建设集团及下属中国土木工程集团、中铁十一局集团至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局集团中国中铁股股有限公司及下属中铁一局、中铁二局、中铁三局、中铁四局、中铁五局、中铁六局、中铁七局、中铁八局、中铁隧道、中港一航务局新疆区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警水电第一总队 水电武警三总队等......各省属工程局等河南省地矿集团 河南省黄河规划设计院 河南黄河工程局 河南新乡亚华建筑工程公司辽宁水利水电工程局 安徽淮河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京水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北京通州水利工程总队 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澧水公司河南省南阳引丹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第八工程处吉林省大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利管理、咨询等贵州省水利厅 云南省水利厅海南省大隆水库 湖北白涟河抽水蓄能电站 四川华能宝兴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西昌市二滩实业公司锦屏建设管理局 四川中旭投资公司 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北京中竞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省湟中水利局 黑龙江金弯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监测资料汇交与管理、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对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作出安排。

第七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兼顾、布局合理、资源共享、防止重复的原则,编制水文站网建设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一般水文测站中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第十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文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行政管理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数据不能满足其特定需求;(二)符合相应的水文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预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为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第十五条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和监测数据的连续性。水文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六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漏报、迟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质、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温等水生态要素的监测,并对水生态现状和变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价,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供依据。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方案。第九条 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第十条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数额等因素,合理设置内设机构。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一)机构名称、类型、举办主体、机构规格、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需要调整的;(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撤销:(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三)职责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履行职责任务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六)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12个月内未组建的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七)被依法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八)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计税依据是《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1、山东省政府下达了《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山东省烟台市从7月1日起,取消原来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取而代之的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缴纳完三税之后额外征收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同时,暂停征收河道工程维护费。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还有四项资金来源,并已从今年1月1日开始筹集: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4、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扩展资料《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

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第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第二十条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缴库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延压、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政策规定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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