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谷粒网 > 在线学习 > 正文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想考事业编在哪里看 *** 信息)

作者:李汉良 在线学习 2023-05-30 04:17:26 阅读:31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1、奖励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5)在***、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6)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7)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10)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1)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2)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3)有其他功绩的。2、奖励的种类: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想考事业编在哪里看招聘信息)

3、奖励的基本标准:(1)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2)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3)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4)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5)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扩展资料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有哪些

法律分析:1.奖励的种类: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2.奖励的基本标准:(1)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2)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3)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4)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5)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

事业单位奖励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事业单位奖励性工资的发放的相关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左右。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总量,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单位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年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由以下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事业单位职工奖惩制度或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 在***、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一) 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式样,由人事局统一监制。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财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二 ***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三 ***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四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一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二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一 警告处分满半年;二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三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四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二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三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四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一 、湖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基本原则 (1)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 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2)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强化地方和部门责任,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统筹事业单位人员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各事业单位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4)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5)以促进公益服务水平提高为导向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按70%掌握;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发放。

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应予以扣减。 同一行政区域内,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相同职务层次人员一般执行同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参考本级政府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相应工资系数关系和标准统一制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2)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鼓励技术服务型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技术服务。

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3)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三 、湖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最新的变化 根据《湖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规定,调整后的 岗位工资 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 薪级工资 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月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2165元;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月工资待遇为:初中毕业生128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610元;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按调整后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

湖南省对于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供参考:湖南省外聘人员管理试行管理办法人事管理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办公管理制度 综合科 2011-11-17 10:02:02(一)年度目标管理实施办法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彻底打破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全面推进全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真正实现工效挂钩,奖罚兑现,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培训中心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目标任务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考核方式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采取业务工作指标量化考核,即培训工作通过按阶段、按比例、按效益完成的工作数量来考核;二是采取量化计分制的方式考核,即教学管理和综合管理工作都通过百分制的计分方式来考核;三是采取大包干的办法考核,即招生、安置和职介所工作都通过费用大包干的方式来考核。

各科室负责人为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计划生育考核第一责任人。考核办法1、考核期限:考核期限为一年,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2、考核时间:当年7月中旬组织半年考核,第2年1月中旬组织年度考核。3、考核组织:由中心主任牵头,副主任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联合考核领导小组,对当年中心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指标逐项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初步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决定后向全体员工公布考核结果,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奖罚兑现。

4、考核具体办法详见各项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奖罚办法1、奖励办法(1)中心全面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对在编在岗员工均给予年终双薪目标管理奖励,对中心全体在岗员工均给予年终目标管理效益奖励。(2)中心超额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和个人,均按《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提成奖励。

提成奖励可由科室报销部分公共费用后再根据每个人的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并由中心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3)中心在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员工,可给予特殊贡献奖。特殊贡献奖由科室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评议,报中心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2、奖励标准(1)年终双薪奖励标准应根据厅机关和省就业服务局的规定标准执行。(2)提成奖励标准应根据各项业务工作的性质和难易程度,由中心主任会议集体研究确定;(3)效益奖励标准应根据中心当年的经济效益情况,由支委会研究决定。3、处罚办法中心如未全面完成今年工作目标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和分管领导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均按各项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中心全体在岗工作人员取消年终效益奖。

4、奖罚兑现办法(1)奖罚兑现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统一结算,统一兑现。(2)对半年度目标考核已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下半年则按季度兑现奖励,年终再实行统一结算,统一兑现。(二)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办法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全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劳动纪律,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考核内容根据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考核内容主要是对全体在岗教职员工,从工作态度、劳动纪律、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考核由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科每日派专人对各科工作人员进行日考核,并将每日考核情况通报给科室负责人。各科室于每月底向中心汇报月度考核情况,中心于每月初公布上月考核结果,并按处罚标准予以处罚。处罚标准1、上班期间不戴工作牌每一天扣10元。

2、每天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扣1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扣20元(因班车原因除外)。3、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玩牌和遛岗等每一次扣20元。4、无故不参加中心统一组织的政治与业务学习活动或相关会议,每一次扣30元。5、事假每天扣30元。

每月事假3天以上(含3天)扣发当月全勤奖100元,每年事假15天以上(含15天)扣发当年全勤奖和年终目标管理奖。6、病假每天扣10元。每月病假5天以上扣发当月全勤奖100元,每年病假30天以上(含30天)扣发当年全勤奖和年终目标管理奖。

7、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次扣50元,每月旷工2次以上扣发当月全勤奖100元。全年旷工4次以上扣发全年全勤奖和年终目标管理奖。8、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差,在学生、领导或教职员工中已造成不良影响或有投诉的,经查实后每一次扣50元。

9、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顶撞领导的,每一次扣50元。10、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属主观原因造成的,每一次扣20元。11、安全观念不强,下班后没有关闭门窗、电器、电灯、水龙头等,每一次扣10元。12、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或失误,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扣发当事人半年岗位津贴和年终目标管理奖。

同时扣发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中心分管领导两个月岗位津贴及50%的年终目标管理奖。(三)招生培训奖励管理办法1、职业资格培训招生奖励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在编在岗员工和退休(养)人员以及社会其他人员。但中心培训科工作人员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奖励办法及标准利用个人和社会关系通过介绍、推荐或直接获取的生源,当学员交纳全部培训费(不包括鉴定费和教材资料费,下同)后,中心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招生奖励。(1)技师招生奖励标准a、学员交纳全部培训费后,中心按培训费总金额20%的比例给予奖励。b、学员交纳培训费时如享受了九折优惠,中心按培训费总金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c、学员交纳培训费时如享受了八折优惠,中心按每名学员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d、学员交纳培训费时如享受了八折以上(不含八折)的优惠,则中心不给予奖励。e、员工如进行团体招生,能同时招收30名以上(含30人)学员组成一个培训班,则中心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的比例奖励。(2)初、中、高级工招生奖励标准a、在培训费不打折优惠情况下,中心按初、中、高技能等级分别给予员工30元/人、50元/人和80元/人招生奖。

 b、高级工享受了九折优惠,给予50元/人奖金奖励。高级工享受了九折以上的优惠,则不给予奖金奖励�。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lizw.com/guli/163071.html

网友评论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