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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哪些?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作者:顾传刚 在线学习 2023-05-29 18:19:31 阅读:3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哪些?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哪些?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 保险机构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保险是什么法律规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国家保险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国家保险原则】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社会保险辅助制度】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国家福利制度】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

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赔偿的流程和赔偿的保险责任划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民法典中关于保险方面的规定有什么呢

民法典中关于法律的法规有:1.明确理赔金为个人财产;2.明确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定;4遗产的范围扩大1.明确理赔金为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旧婚姻法中,第18条的表述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或补偿”这一概念,不仅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补助费,还包括罹患重疾获得的保险金。

在旧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表述重疾险给付的保险金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将这一概念确定下来,明确了“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为个人财产。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民法典》再次强调了个人财产的属性,增强了财产归属的意识。2.明确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旧婚姻法中第17条规定:“生存、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一条,《民法典》新增了“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保险产品来说,我们常见的年金险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年金险的分红即算作投资的收益部分,同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的增加,增值的部分也算作收益。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可以重点强调共有财产的划分,收益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用于子女教育规划等方面。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定旧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定不够明确,存在争议部分。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定更为明确,认定的标准也更加清晰、明确。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按照《民法典》对于共同债务的划定方式,若夫妻一方购买的意外险或者寿险理赔金受益人为配偶,虽不属于遗产,但当配偶追认债务时,理赔金就会作为配偶的责任财产,是可以被法院执行偿还债务的。

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可以侧重强调父母为自己投保含有身故责任的保险时,可以指定子女为受益人,避免债务连带关系。同时,也可以强调共同债务范围更加明确,要做好自身财富管理及债务隔离。4遗产的范围扩大在旧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定义简要的概括为7大类,概括不够全面且存在认定困难、有争议的现象。

《民法典》中将遗产的范围扩大,只要合法、法律不禁止继承的财产,都是遗产。遗产的范围更加清晰、继承更加明确,同时影响遗产税的障碍也在逐渐减少,未来遗产税更有可能提前出台。针对保险销售逻辑而言,可以侧重强调,可以利用保单等方式将家庭财富定向传承给下一代,提前做好相应的税务规划,还能避免因继承而连带的债务危机。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分别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这四大保险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

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保险利益是指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近因原则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或者是损害,可以充分的获得补偿。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费的交纳有何规定

国家强制企业给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五险为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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