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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电网直供电是什么意思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作者:宋圣斌 干货分享 2023-05-29 17:55:32 阅读:22

非电网直供电是什么意思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

非电网直供电是什么意思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2018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自治区先后3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平均降低每千瓦时9.936分。

为了确保降价政策红利全面传导至终端用户,自治区相关部门多次印发通知,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由于非电网直供电问题由来已久,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虽经自治区、各地(州、市)投入力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但不合理加价情况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通知》。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收取电费;对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能表的终端用户。

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规定执行。

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安装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为谷段0.174元/千瓦时、平段0.4157元/千瓦时、峰段0.6574元/千瓦时;安装非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在平段0.4157元/千瓦时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即不超过0.4656元/千瓦时。

国家会恢复直供电吗

交电费后会立即恢复供电。

1、非电网直供电以下简称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2、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以下简称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3、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以下简称终端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包括居民终端用户和工商业终端用户等。4、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作为转供电环节重要利益方,形成了供电和结算关系。5、电是一种自然现象,指电荷运动所带来的现象。

自然界的闪电就是电的一种现象。电是像电子和质子这样的亚原子粒子之间产生的排斥力和吸引力的一种属性。它是自然界四种基本相互作用之一。

6、电子运动现象有两种,我们把缺少电子的原子说为带正电荷,有多余电子的原子说为带负电荷。随着国内安监、应急部门对生产安全用电越来越重视,从近年来数据分析可见,相关行业电气火灾、电气伤亡事故逐年下降,流过人体的电流越大,人体表现出来的症状越强烈,电流对人体的伤害越大。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第二章 供电方式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第十条 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

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第十二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

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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