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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作者:李汉良 生活经验 2023-06-01 08:19:42 阅读:23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运作政府采购资金的情况;(二)运作财政资金的投资、担保、资产经营等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情况;(三)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分配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分析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税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有关共享税、地方税征收管理情况和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年报等材料。第六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八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中有责令上缴违法***资金事项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足额上缴财政;拒不上缴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决定,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拨款中扣回。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执行,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是什么?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二)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六)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七)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汁师。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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