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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

作者:何丽欢 在线学习 2023-05-29 07:14:41 阅读: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自1996年)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

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件。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件。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 配购***、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件。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支。

第十四条 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如下:一、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酣酒习惯;(2)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3)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4)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5)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二、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2)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3)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委,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4)不得携带枪支饮酒;(5)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6)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7)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10)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10)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12)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13)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枪支管理法是怎么规定的

枪支管理法处罚及判刑: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枪支管理规定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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