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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适房出卖政策 (广州一手房几年可以出卖?)

作者:邱意侬 干货分享 2023-05-20 19:13:50 阅读:24

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广州经适房出卖政策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广州经适房出卖政策以及广州经适房出售政策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广州经适房出卖政策 (广州一手房几年可以出卖?)

本文目录一览

广州出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政策

《通知》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我市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11月1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实施《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根据《通知》,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广州市已立项建设,且截至通知印发当日(11月12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限于已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
同时,《通知》对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予以了调整,明确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以3人户家庭为例)106980元/年,及与此收入线相应的资产限额。同时轮候家庭需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通知》表示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退出机制,其中: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轮候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且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通知》亦明确,轮候分数不再调整。《通知》印发后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按本通知印发当日,经济适用住房系统中原有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和家庭年收入标准计算的轮候分数参加评分排序。《通知》印发次日起,轮候家庭的评分不再调整。
另外,《通知》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我市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2022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经济适用房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由“划拔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
经济适用房契税是3%。但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半征收。确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该住房为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且该住房为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该住房为经济适用房的,不考虑面积,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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