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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了什么立法法 (中国什么立在东方)

作者:李凝丝 在线学习 2023-05-18 17:15:25 阅读:27

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中国修改了什么立法法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中国修改了什么立法法以及立法法修改了几次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修改了什么立法法 (中国什么立在东方)

本文目录一览

我国修改了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刑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专利权法、律师法、侵权责任法、海岛保***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 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 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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